政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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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6-082026-08-04
8月1日新规落地!医药代表管理进入“强监管”时代,药企如何构建合规“防火墙”?
2026年8月1日,医药行业迎来重磅新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而言,这不仅仅是一份文件的落地,更是一场关于“主体责任”的合规大考。当监管利剑高悬,药企如何利用数字化手段规避风险? 01. 监管风向突变:从“管人头”到“管全链” 此次由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安部、卫健委等七部门发布的《办法》,释放了一个极其强烈的信号: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负总责。 过去,部分药企认为只要给代表办理了备案证便万事大吉。但在新规下,这种被动应对的管理方式已难以为继。监管的重心已经发生了三个关键变化: 责任主体转移:以往代表违规可能仅由个人受罚,如今企业若管理缺位,将面临连带责任,甚至影响药品挂网资格。 管理维度延伸:监管不再局限于“备案”这一动作,而是覆盖了聘用、授权、培训、推广、离职的全生命周期。 穿透式监管:对于委托CSO(合同销售组织)推广的企业,监管要求穿透至实际推广人员,必须直接签订授权书。 这意味着,药企必须证明自己“管了”,而且“管住了”。 02. 落地难点:药企面临的“三大合规黑洞” 在政策高压下,许多MAH在实际执行中却感到力不从心,主要卡在以下三个环节: 授权签署难闭环:面对分散在全国的数百名代表或CSO人员,纸质签署效率低、易丢失。更棘手的是,当代表区域调整或离职时,旧授权书的回收与作废难以追踪,极易造成“僵尸授权”风险。 信息变更不同步:新规要求终止合作或信息变更后30天内必须注销备案。但现实中,HR系统、销售系统与备案平台往往数据割裂,导致注销滞后,企业因此面临合规风险。 举证自证无门:一旦发生商业贿赂等违规事件,企业需要自证清白。如果缺乏完整的、不可篡改的证据链(如:何时发出的合规承诺、何时送达的解聘通知),企业在监管面前将难以自证。 03. 安证通:从签署到存证的司法级闭环 面对上述挑战,安证通为药企量身打造了覆盖医药代表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闭环,致力于将合规要求内化为业务流程,让每一次签署与授权都具备不可篡改的司法级证据效力。 身份核验与意愿确认:把好合规“入口关” 安证通基于国密算法搭建底层安全架构,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法》及医药行业监管规范,一站式覆盖药企全部签约场景(如CSO外包协议、代表授权书、合规承诺书、培训考核确认单等)。 权威身份核验:提供多种实名认证与身份核验服务,彻底杜绝代签、冒签,确保签署意愿真实有效。 版本全生命周期管控:平台内置标准化医药合规模板库,统一授权条款。自动记录文件所有历史版本,授权到期或区域变更时一键废止旧文件并同步生成新版,从根源杜绝多份授权并行的风险。 多元安全签章方案:支持企业公章、法人章、个人手写签名、UKey硬件签章及一信盾密钥签章等多重模式。密钥由企业自主保管,满足医药集团高等级安全管控需求,同时兼容PC与移动端随时随地签署。 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织密风控“过程网” 新规的核心考核标准为“全过程可追溯、关键节点有凭证”。安证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时间的时间戳服务与专业数据保全服务,对医药代表管理全节点操作实时固化存证。 固化所有签署行为:完整留存签署人身份信息、文件原文、操作时间及设备日志,加盖权威可信时间戳,数据加密存储且不可篡改。 打通人员管理全节点:平台同步留存授权生效/变更/终止记录、培训签到考核记录、违规处置通知送达日志等,串联形成完整的人员管理时间证据链。 司法级全链路存证出证:筑牢司法“防火墙” 面对监管核查或合规审计,安证通提供完整的司法级证据保全服务,让企业的每一次合规动作都经得起检验。 一键出证高效举证:平台可一键导出标准化电子证据报告,包含原文认证、数字证书、意愿核验、操作审计等全套材料,直接适配司法采信标准,无需企业手动整理零散纸质档案。 轻量化无缝系统集成:畅通业务“主干道” 绝大多数医药企业已部署HR人事系统、SFE销售效能平台、CRM客户推广管理等。安证通不替代企业现有业务工具,而是通过标准化开放API接口轻量化嵌入原有系统,实现数据无缝贯通。 无感嵌入与数据互通:业务人员在原有CRM或人事系统完成人员调整、授权发起后,后台自动触发电子签署与数据存证动作,一线人员无需切换额外平台。签署完成后,合同状态与归档文件自动回传,彻底打破“信息孤岛”。 集团管控与信创适配:支持集团集中部署与多子公司分级管控,总部合规部门单一入口即可调取全国所有医药代表的全套档案。同时,产品全面兼容私有化本地部署及信创软硬件环境(鲲鹏、飞腾、麒麟、统信等),大型医药集团可实现全部业务数据本地自主管控,满足医药行业数据安全与密评合规要求。 合规管理数字化,不止于“上系统”,更在于“筑信任”。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落地,对MAH而言既是合规大考,也是管理升维的契机。传统的纸质签署与人工流转,已难以承载新规对“全过程留痕、全链条可追溯”的严苛要求。真正的合规数字化,绝非简单的“系统上线”,而是通过电子签名、数字身份与司法级证据保全,将合规管理从“事后被动补救”彻底升级为“过程主动可控”。 在新规全面施行的背景下,安证通将持续以全栈数字信任技术赋能医药行业,助力MAH在合规管理的新赛道上,走得稳健、跑出加速度。 -
032026-082026-08-03
《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印发《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部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交通运输是重要市场设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任务落实,推进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深度融合,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基础设施联通不足、运输服务融合不够、制度规则标准不一、资源要素共享不够等问题。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旨在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围绕推进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深度融合,聚焦重点难点,以实施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推进制度规则衔接、市场设施联通、政府行为尺度统一、监管执法协同、资源要素共享、对内对外开放,有效打通卡点堵点,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有力服务保障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重点任务。明确了6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推进市场制度规则衔接,包括完善交通运输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着力整治行业低价无序竞争,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等重点任务。二是推进市场基础设施联通,包括建设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交通物流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区域运输一体化率先突破等重点任务。三是推进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包括着力整治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补贴行为等重点任务。四是推进市场监管执法协同,包括推动交通运输执法标准统一,加强对交通运输平台企业监管等重点任务。五是推进市场要素共享,包括促进综合交通运输数据共享开放,推动资源要素集约利用等重点任务。六是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包括积极扩大交通运输领域消费市场,有序开放交通运输领域新兴市场,鼓励民营等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服务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国际运输便利化等重点任务。 (三)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是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抓手。《实施方案》聚焦“小切口”,提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应用、完善汽车租赁跨区域网络建设、深化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持续整治快递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突出问题等专项行动计划,结合实际滚动更新、压茬推进,坚决破除市场堵点卡点。 (四)组织实施。为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实施方案》从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落实措施、加强跟踪评估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
312026-072026-07-31
四部门联合印发《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五五”规划》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印发《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十五五”规划》(简称《规划》),明确到2030年,基本建成现代化综合运输服务体系。 《规划》围绕推动综合运输协同融合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均衡发展、推动城市交通内涵式发展、推进交通物流集约高效发展、推进综合运输数智赋能发展、推进综合运输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运输安全韧性水平、推动综合运输开放包容发展、提升运输服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9个方面,部署了“十五五”时期综合运输服务发展的41条重点任务,并设置13个专栏。 总体要求 《规划》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现代化综合运输服务体系。多层次、高品质、优体验的公众出行服务系统基本建成,全链条、一体化、韧性强的交通物流服务系统加快完善,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稳步推进,跨区域、跨方式、跨领域运输服务一体融合程度显著提升,数智赋能应用场景有序拓展,运输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高,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行业治理效能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服务满意度和货运物流服务品质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交通强国建设的能力显著增强。 根据《规划》,到2030年,我国重点综合货运枢纽多式联运1小时换装率预计将达到90%,“一箱制”集装箱铁水联运箱量预计将提升到1000万标箱,中心城市绿色出行比例预计将达到76%,建有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的建制村比例预计将达到90%,农村客货邮覆盖建制村比例超过45%,新能源重型卡车保有量占比预计将达到20%,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覆盖主要客运枢纽比例预计将达到100%。 “十五五”综合运输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到2035年,现代化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国123交通出行圈”(都市区1小时通勤、城市群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和“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快货国内1天送达、周边国家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基本形成,更好支撑“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专栏 01 推动旅客联程运输规模化应用工程 推广“出行即服务”理念,大力发展空铁、公铁、公空等联程运输模式。推动定制客运、定制公交、网约车、出租车与铁路、航空等领域数据联通、票务打通、服务融通,实现各方式的数据融合应用,提供一站式出行服务。 到2030年,定制客运、定制公交进火车站、进机场取得明显成效,联程运输服务线路覆盖综合客运枢纽数量超过100个,实现跨方式15分钟换乘综合客运枢纽数量超过50个。 02 旅客联程运输安检流程优化便民工程 推进旅客联程运输安检流程优化,鼓励各地通过换乘通道改造、客流流线优化、安检设备升级、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应用、安检标准衔接互认等方式,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综合客运枢纽铁路换乘城市轨道交通单向或双向免安检,探索新建民航综合客运枢纽换乘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单向免安检,便捷旅客换乘。 03 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 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安全至上,聚焦完善服务网络、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提高便民利民水平等,推动汽车租赁与自驾出行融合发展,提升租赁服务水平。到2030年,实现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年吞吐量100万人次以上民航机场、二等及以上高铁车站全覆盖,重点省域及热门线路沿线免费或低费异地还车,“高铁/民航+落地租车”模式基本普及。 04 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 聚焦重要节点一小时换装率,完善联运设施体系、信息联通体系、标准规则体系、企业服务体系,实施一批多式联运重点项目,加快打通多式联运堵点卡点。到2030年,推动1000个左右主要货运节点提升多式联运功能,实现20个铁路装卸区与港口堆场共享,培育100家骨干多式联运经营人。 05 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提质增效行动 聚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服务节点、推广适配装备、创新发展模式、规范运营管理、实施数智赋能、守牢安全底线、拓展服务渠道等方面,深入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到2030年,实现农村客货邮覆盖建制村比例达到45%以上。 06 “四好农村路”与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全国示范县创建工程 聚焦完善基础设施、加强运输服务供给、深化融合发展、强化政策保障等方面,推进400个左右“四好农村路”与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创建,以点带面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 07 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工程 因地制宜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城市通勤效率和物流配送服务水平,加快城市交通数智化赋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运输服务需求。到2030年,确定50个左右城市开展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 08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提质增效行动 围绕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治理、线网挖潜扩能、数智化升级、防灾能力提升、无障碍出行环境改善等方面,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设施设备服务水平补短板更新,优化运输组织模式,提升线网运营安全韧性和通勤效率。 09 综合物流集成商培育工程 以增强交通物流企业网络化覆盖、一体化服务、融合化发展、国际化布局、数智化创新、安全化提升为重点,提升交通物流企业“端”到“端”全链条综合集成能力、国内国际贯通衔接服务能力,到2030年,力争打造100家左右综合物流集成商,其中具有全球辐射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交通物流领军企业10家以上,带动交通物流运行质效和安全韧性水平明显提升。 10 “两客一危”监管智能体 建设应用专项工程 依托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多源交通数据融合为基础,强化AI技术赋能,建设“两客一危”监管智能体,构建“研判—处置—监督—咨询”四位一体智能体系,实现违规线索智能筛查、气象预警精准推送、报警信息实时监测、值守情况在线巡查、安全风险动态研判等,有力服务支撑行业智能监管。 11 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应用试点专项工程 坚持“安全第一、积极稳妥、先货后客、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在港区、邮政快递等领域的试点应用,加快形成一批示范性强、交通安全可控的应用场景。在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安全监管、加强服务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维护行业稳定、完善法规制度等方面探索自动驾驶汽车进入运输服务领域监管经验。 12 “两客一危”安全能力提升专项工程 紧盯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隐患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人员,加大指导督促和通报曝光力度,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制度,强化实车核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严查脱离监控运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督促动态清零处置报警信息,加强源头预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3 城市轨道交通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提升工程 围绕全面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持续深化全员参与、责任清晰、闭环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实施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数智化、精准化管理,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到2030年,推动全国超大特大城市基本建成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双重预防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风险数据信息采集共享和动态监测运行。 -
312026-072026-07-31
准确把握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又一重要部署,也是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意见》提出总体要求,为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明确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 一、突出综合性,着力破除交通运输跨区域、跨方式、跨领域的制度性障碍 “十五五”时期,交通运输发展进入全面转型的新阶段,其中一个重要阶段性特点,就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推进方式由以往分方式成网的综合性推进转向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深度融合推进。 《意见》提出“健全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机制”的重要改革任务,核心是通过优化综合交通运输布局、功能和系统集成,推动规划统筹、建设协调、服务衔接、运行管理协同和产业深度融合、区域互联互通。 在跨区域统筹布局方面,《意见》提出“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与区域中心城市互联互通”等改革举措。 在跨方式一体衔接方面,《意见》提出“加快推行多式联运‘一单制’,实现各运输方式间单证制度、货物分类、信息互联等规则衔接”“推进多式联运‘一箱制’发展,加强货物装载、运输、安检标准跨方式协同”“加快推动在铁水联运进出口中使用国际标准集装箱”“建立综合交通运输通道项目建设需求评估和立项决策统筹制度,推动通道并行路线一体规划、统筹设计、协调建设”“鼓励和支持铁路场站、机场、港口等客货运枢纽拓展综合交通运输服务功能”等改革举措。 在跨领域深度融合方面,《意见》提出“推动交通运输与关联产业深度融合”,明确了“深入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全国家旅游风景道、铁路旅游专列、旅游航道等旅游交通体系政策和标准,鼓励发展定制化旅游运输服务”“深入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加快构建交通运输新型用能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服务区经济”等改革举措。 这些改革举措落地实施,必将有效破除交通运输跨区域、跨方式、跨领域的制度性障碍,提升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系统效率。 二、突出现代化,着力建立健全与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导向。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开幕式主旨讲话中强调“交通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提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大任务。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必须牢牢把握“交通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的使命定位,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加快建立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意见》提出“强化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的重要改革任务,核心是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着力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提高普惠共享和国际合作水平,培育发展交通运输领域新质生产力。 在安全化提升方面,《意见》提出“构建现代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完善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等技术标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地方审批核准(含联合审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专业技术支撑力量建设,在具备条件的省份稳妥开展地方铁路建设监管委托执法试点”“提升公路安全韧性水平,研究提高公路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设计使用寿命和防灾抗灾标准”“健全完善营运车辆智能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动态监管责任”“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以提升海事监管能力为重点构建现代化海事服务保障体系”“健全航空安全管控体系”“完善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制度”等改革举措。 在数智化升级方面,《意见》提出“强化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相关科技任务跨部门协同攻关。加快推动‘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发展”“研究建立智能航运监管制度。研究制定低空陆空协同、联程联运政策和标准”等改革举措。 在绿色化转型方面,《意见》提出“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快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绿电”“研究推动将民用航空等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推动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改革举措。 这些改革举措落地实施,将为交通运输向现代化转型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提升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保障水平。 三、突出阶段性,着力为实施“十五五”时期交通运输重点任务提供制度保障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十五五”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主攻方向,也是重大任务。发展出题目,改革作文章。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必须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明确的“十五五”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更好保障和推动事关交通强国建设全局的重点任务取得重大突破,确保基本建成交通强国取得决定性进展。 围绕“推进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重点任务,《意见》提出“完善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等改革举措。 围绕“健全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重点任务,《意见》提出“推进中欧(亚)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健全海运安全保障政策体系,强化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等改革举措。 围绕“强化薄弱地区覆盖和通达保障”的重点任务,《意见》提出“健全‘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制度规则。完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政策”等改革举措。 围绕“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等重点任务,《意见》提出“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方式和结构,支持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等改革举措。 围绕“加快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的重点任务,《意见》提出“加快城市群交通运输一体化、都市圈交通运输同城化,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交通运输运营管理和服务互联互通”等改革举措。 围绕“高标准联通市场设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重点任务,《意见》提出“完善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制度规则”“完善多式联运管理制度”等改革举措。 这些改革将有力促进交通运输发展重点任务实施,为“十五五”时期实现基本建成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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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力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把握“交通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使命定位,围绕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破除制约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深度融合的制度性障碍,健全制度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一体化融合、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努力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有效提升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运行效率、服务保障水平和治理效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健全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机制 (一)强化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跨部门协同。建立完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管理制度。强化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和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约束作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规划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全过程衔接。 (二)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建立综合交通运输通道项目建设需求评估和立项决策统筹制度,推动通道并行路线一体规划、统筹设计、协调建设。研究制定存量交通基础设施更新提质增效支持政策。简化公铁立交互跨许可(审查)程序。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前提下,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强化综合交通枢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协同管理,鼓励和支持铁路场站、机场、港口等客货运枢纽拓展综合交通运输服务功能。有序推进区域港口资源整合和港产城融合发展。 (三)促进多式联运高效运行。完善多式联运管理制度。加快推行多式联运“一单制”,实现各运输方式间单证制度、货物分类、信息互联等规则衔接。探索建立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化制度。推进多式联运“一箱制”发展,加强货物装载、运输、安检标准跨方式协同。健全内贸集装箱循环共用系统,加快推动在铁水联运进出口中使用国际标准集装箱,并实现计费规则与国际接轨。制定多式联运数据目录,推动经营主体加强数据交换共享。研究推动铁水联运危险货物品名目录互认、集装箱铁水联运装箱结果互认。建立健全铁路场站与港口堆场共享共用制度和标准。在铁路运力、线路等资源配置方面加大对货运的支持力度,提升重点货运通道能力,健全高铁快运发展支持政策,探索依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邮件快件。优化配置航空客货运时刻资源。 (四)强化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管理协同。编制国家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优化规划布局,实现应急物资储备“一张图”。建立应急运输投送力量管理制度。强化维护抢修力量统筹调配。加强交通运输与应急管理、气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联动,推进预警信息共享、动态会商研判和高效联动处置。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做好大流量下高速公路路网疏堵保畅工作。研究加强全国航道运行监测和协调。加快推进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完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支持地方优化海上搜救机制。 (五)推动交通运输与关联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运输产业体系。深入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全国家旅游风景道、铁路旅游专列、旅游航道等旅游交通体系政策和标准,鼓励发展定制化旅游运输服务。深入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加快构建交通运输新型用能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服务区经济。 (六)加强区域交通运输互联互通。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城市群交通运输一体化、都市圈交通运输同城化,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交通运输运营管理和服务互联互通。推动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发展。强化旅客联程运输标准规范协调统一和票务信息共享,优化铁路、民航与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流程。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与区域中心城市互联互通。 三、强化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 (七)增强运输服务网络韧性。健全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推进中欧(亚)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健全海运安全保障政策体系。强化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推动航运保险发展,拓展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升保赔险国际认可度,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研究支持临时仲裁,探索推广海事调解、海事仲裁一站式解纷模式。 (八)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完善交通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灾害天气主动防御措施。优化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衔接。构建现代交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完善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等技术标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加强铁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安全管理。完善地方审批核准(含联合审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专业技术支撑力量建设,在具备条件的省份稳妥开展地方铁路建设监管委托执法试点。引导提升铁路运输在危险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中的比例。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提升公路安全韧性水平,研究提高公路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设计使用寿命和防灾抗灾标准。推进危险废物转移数据与危险货物运输数据的共享。健全完善营运车辆智能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动态监管责任。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以提升海事监管能力为重点构建现代化海事服务保障体系。健全航空安全管控体系。完善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九)以科技创新引领交通运输数智化升级。优化交通运输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强化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相关科技任务跨部门协同攻关。加快推动“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发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标准体系。研究建立智能航运监管制度。研究制定低空陆空协同、联程联运政策和标准。 (十)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研究完善支持重点地区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推进大宗散货和中长距离运输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快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绿电。强化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监测、评估、预警,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研究推动将民用航空等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推动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交通相关准入标准,研究加强交通工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地方在公共出行碳普惠方面先行先试。结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集成开发利用。 (十一)提升交通运输普惠共享水平。研究明确铁路、邮政公益性服务范围,优化铁路、邮政公益性业务分类核算办法,推动市场化寄递业务共享使用公共服务网络。健全“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制度规则。完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政策。因地制宜确定公共交通发展模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衔接融合。完善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体系。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新老业态协同发展。加强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十二)推动交通运输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统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标准“软联通”。推动中欧(亚)班列、“丝路海运”、空中丝绸之路、中欧公路直达快运和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建设,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建立船用绿色燃料标准和认证体系。强化货车司机、海员等从业人员海外合法权益维护保障。发挥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等作用,办好全球可持续交通高峰论坛。 四、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高效能治理 (十三)提升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效能。推动制修订综合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政策协同。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研究建立各运输方式标准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适应性评估制度。完善综合交通运输重点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推广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治理模式。完善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常态化推进交通运输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 (十四)完善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制度规则。完善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清理各类隐性壁垒,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铁路货运价格灵活调整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交通运输监管与执法协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完善执法队伍装备配备等政策。推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工程组织模式,提升养护市场化水平。健全交通运输领域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平台企业派单、抽成等算法监管。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制度规则,推进跨区域租赁便利化。推进游艇登记注册和报备便利化。 (十五)积极扩大社会参与。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商会深度参与行业治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为导引、规则约束等作用。提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运行服务质效,做好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的思想引导和服务凝聚工作,维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六)深化综合交通运输投融资改革。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方式和结构,支持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完善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预算统筹管理。研究拓宽地方铁路、普通公路、内河水运等多元化筹资渠道。研究建立与公路养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研究探索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 (十七)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数据开放共享。定期更新发布政务数据目录,深入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与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与协同应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完善交通运输领域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构建综合交通运输大模型体系。 (十八)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新工科建设,支持交通运输领域具备条件的高校探索综合交通运输与智慧物流、低空经济等学科专业建设。构建交通运输新职业体系。实施交通运输英才工程等人才计划,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强化交通运输国际化人才培养和管理。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新型智库建设。 五、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各领域全过程,明确各项改革任务分工和落实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协调和跟踪评估,确保取得实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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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增值税·资产重组不征税新规
经营困境企业重组时,"资产该怎么打包转让才不多交税",是财务顾问和债权人代理律师都绕不开的一道题。这道题最新的答案,藏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联合发布的第13号公告里——这也是继上一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解读 (下)- 2026年13号公告解读后,本系列要拆解的第二份"13号公告"。 我们先厘清两份"13号公告"的区别,避免混淆:完整文号、发文机关、税种、主题的对比见下表内容。简言之,上篇是税务总局单独发布、企业所得税视角下的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本篇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增值税视角下的资产重组不征税新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发布于2026年1月30日,实施时间为2026年1月1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施行。本文聚焦公告第二条"关于资产重组"的内容展开解读。一、“资产重组”相关新规内容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二、新规核心变化 与之前财税〔2016〕36号文以及2011年13号公告的核心变化主要有如下几点: 1. 标的范围:从"实物资产"扩充到"资产四件套" 资产重组的标的范围从“实物资产”扩充到"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实务操作中,长期依靠各地的口径、以及个案去补足之前2011年13号公告的内容(比如2016年36号文单独列示了不动产)。这次2026年的13号公告,明确了资产重组的标的范围,将之前这些散落的口径统一收拢进一份统一文件,是技术层面的一次补丁和扩容。 2. 新增审查门槛:新增审查门槛之一:标的须为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打包转让的要求从原先的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新增了第1项规定“标的须为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之前的老规定本质就一句话:"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增值税"。这句话是形式要件审查,只要打包转让的清单凑齐了,税务机关基本就不再进行审查探究,这项打包转让的标的是否真的是为了“重组”服务、有没有潜在避税动机,在原规定中在所不问。 那些单纯为了避税而做的资产拆分打包,如果拆出来的东西根本不构成一个能独立跑得起来的业务,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就不再受这项优惠保护了。因此新规把那些“凑清单”而背后实质是普通资产买卖的交易排除在外,凸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原则判断。 但这项规定仍留有一定的模糊界定地带,“相对独立运营"、需要具备多少产能/团队才算”并没有细则规定。因此,这个具体的量化标准也是未来可能会产生的争议方向。 在困境企业的重组过程中,这一条对应着一个具体的风险点:如果重组过程中将某个项目的销售回款权、租金收益权这类"权益类"权利装入服务型信托,而没有把对应的经营团队、上下游债权债务一并纳入信托,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是一个可独立运营的业务",从而无法拿到这项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一旦被认定不适用,转让方需要就相关资产转让补缴销项税额,接收方能否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凭证也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税负因此直接落地。此前融创境内重组方案中经典案例每周解读丨融创两次境外债务重组的启示(下)提到的"以资抵债"服务型信托结构,便是这类需要在增值税层面进一步核查的典型场景。 3. 新增审查门槛之二: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与第1项门槛配套的,是新规同时要求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一条把审查权从"标的本身够不够格"进一步延伸到"动机纯不纯",与企业所得税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长期存在的"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形成呼应,两个税种在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上正在走向同一套实质判断逻辑。和第1项门槛一样,公告同样没有给出"合理商业目的"的量化认定标准,实务中需要企业自行留存交易背景、商业逻辑说明等举证材料。 4. 新增纳税人身份门槛: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须为一般纳税人 新规中规定,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须为一般纳税人。这条规则背后有明确的制度逻辑:转让方和接收方都是一般纳税人时,不征税待遇对国家整体税收是中性的:转让方不缴销项税,接收方本来也能把这部分税额作为进项抵扣掉,两者相互抵消,正常征税与不征税待遇下国家收到的总税额并无差别。 但如果接收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不适用进项抵扣机制,若继续享受不征税待遇,转让方这一环节的销项税凭空消失,接收方又无法通过抵扣把这部分税额补回来,增值税征税链条在这一环断掉,国家整体税收因此实际减少。老规定对重组双方的纳税人身份未作任何限制,等于留了一个口子:企业可以把资产"卖"给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新设主体(比如新设项目公司),既拿到不征税优惠,又切断了链条上本该发生的征税环节。新规正是把这个口子堵上。 对重组交易架构设计而言,这意味着一个前置的、容易被忽略的时点性要求:如果接收方是新设的项目公司或SPV,必须提前确认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已经办理完成,否则会直接丧失不征税待遇的适用资格。 5. 新增进项税额结转规则:注销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继续抵扣 老规定完全没有提及一个问题:如果重组导致一方被合并注销,它名下没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怎么办?这在实务中一直是灰色地带:理论上税务登记一注销,账户就没了,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作废了? 新规第(二)项明确了这一点:资产重组后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这条规定对于困境企业重组是实打实的利好——如果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公司注销、资产装入新主体的架构,进项税额不会因为主体注销而"清零",降低了重组架构设计中的一个隐性税负风险点。三、结语 与2011年那份"一句话公告"相比,这次新规看似只是多了几行字,但审查逻辑已经悄悄换了轨道。从"清单是否凑齐",变成了"业务是否真实、动机是否纯粹"。对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资产重组不再是走完形式流程就能"躺赢"的免税通道,而是需要在方案设计阶段就留痕举证:商业目的有没有文件支撑、资产包是不是完整的经营单元、接收方的纳税人身份是否已经就位。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相对独立运营""合理商业目的"这些关键表述,公告本身并未给出量化标准。这种留白,短期内是给了税务机关更大的实质审查空间,长期看则考验的是征纳双方能不能在具体个案中,把这些抽象原则谈出一份彼此都认的边界。对于正在经历重组的困境企业而言,这道题不会比债务重组本身更容易。毕竟,"名义上完成了打包转让"和"税务机关认可这是一次真实的业务转移",中间隔着的,恰恰是这次新规真正想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