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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6-062026-06-04
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卫办规划发〔2025〕30号)。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份文件的定位: 把“人工智能+医疗卫生”从试点探索,正式拉到一个有时间表、有场景清单、有监管框架的“全行业工程”。 谁会直接受影响? 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县域医共体、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 医疗信息化厂商 / 数字医疗公司 医学影像、检验、康复、智能医疗装备企业 做医疗大模型、医疗智能体的 AI 团队 园区、产业方:布局“智能医疗”“大健康”的地方政府和投资机构 这篇文章,我们重点回答三个问题: 文件到底在画一张什么样的“AI 医疗路线图”? 8 大应用板块里,医院、厂商、开发者各自有哪些实打实的机会? 如果你在做医疗相关的 AI/系统/产品,现在应该怎么优先布局? 一、时间表与顶层设计:2027、2030 两个关键节点 文件给出了很清晰的两阶段目标。 1. 到 2027 年,要看到的“可感知变化” 建成一批高质量医疗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 形成一批临床专病专科垂直大模型和智能体应用; 基层诊疗智能辅助、专病诊疗智能辅助决策、患者就诊智能服务广泛应用; 建成一批医疗领域的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 打造更多高价值应用场景,带动健康产业发展。 翻译一下: 到 2027 年,AI 在医疗领域不再是“零散试点”,而是要形成: 有数据底座(高质量数据集 + 可信数据空间) 有垂直模型(专病、专科大模型) 有智能体应用(基层医生助手、影像助手、患者服务助手) 有试验场(中试基地),能孵化和验证更多应用。 2. 到 2030 年,要达到的“新常态” 基层诊疗智能辅助基本全覆盖; 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 医学影像智能辅助诊断 临床诊疗智能辅助决策 “人工智能+医疗卫生”的应用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 形成一批全球领先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这意味着: 医疗 AI 不再是“锦上添花”,而是变成“没有就不合格”的基础能力。 二、8 大应用板块:AI 在医疗体系里具体要做什么? 文件把“人工智能+医疗卫生”的应用拆成 8 大板块、24 条具体任务。我们按“谁会用+怎么用+机会点”来拆。 (一)人工智能+基层应用:县域医共体与基层医生的“AI 装备升级” 这里的核心逻辑是:用 AI 把基层托起来。 1. 县域医共体智能化:影像、检验、病理等“中心+AI” 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强化: 影像诊断中心 心电诊断中心 检验中心 病理诊断中心 消毒供应中心 这些中心要成为 AI 应用的主阵地,向下支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机会: 对信息化厂商 / AI 团队: 结合工作流 与 HIS/EMR/区域平台打通 做到可追溯、可审计。 “区域影像云 + 智能阅片” “区域检验云 + 智能结果解读” 典型产品路径: 重点不只是单点算法,而是: 2. 基层医生智能辅助诊疗:从“医生一个人”到“医生+智能助手” 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建立基层智能辅助诊疗应用: 辅助诊断、处方审核、随访管理、中医诊疗等 强调全科辅助诊断、疾病鉴别诊断、影像辅助诊断能力 这非常适合做成一个“基层医生智能体”: 输入:症状、体征、初筛结果、既往史等; 输出: 鉴别诊断建议 初步检查建议 合理用药建议 随访和健康管理建议。 3. 智能慢性病管理 & 居民健康画像 建立智能慢性病管理和个人健康画像应用; 推动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 做:慢病筛查、分级评估、个性化干预、自我管理工具。 机会: 慢病管理 SaaS / 健康管理平台, 会迎来一个“政策+数据+场景”的叠加窗口: 和基层医疗机构合作接入真实数据; 做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COPD 等专病智能管理工具。 (二)人工智能+临床诊疗:影像、专病、康复和用药的全面智能化 4. 医学影像智能诊断:从“做单病种”到“做器官多病种” 支持省级集约化开展: 影像辅助诊断 报告生成 影像质量评价 提供治疗方案建议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从单病种扩展到“单器官多病种”智能辅助。 对影像 AI 公司: 明确提了“器官多病种”,意味着: 高质量多病种数据集 更复杂的模型和验证体系 同时提到: 选择高水平医院做高质量数据汇聚和应用研究,支持大模型研发和迭代。 → 这是“AI 影像+大模型联合实验室”的政策依据。 5. 临床专病辅助诊疗:国家医学中心的“智能决策平台” 聚焦儿科、精神、肿瘤、罕见病等重大疑难疾病; 在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里,拓展智能临床决策支持。 机会点: 对顶级医院 + AI 团队: 这是做“专病大模型”“专病智能体”的超标配场景。 对产业: 在这些中心验证成熟的专病 AI 方案, 后续可以向全国复制推广。 6. 智能康复和用药服务:机器人和智慧药房 推广康复机器人、中医针灸推拿机器人等; 推广智慧药房: 处方调剂 药品核对 处方前置审核智能化 对设备厂商和信息化厂商: 康复、理疗、中医相关智能设备,将获得政策驱动应用; 药学信息化(审方系统、药房管理)有强烈的“AI 升级”需求, 尤其是审方、药品交互风险提示等。 (三)人工智能+患者服务:患者侧体验的“全流程重构” 这里是患者最能直接感受到的部分。 7. 全流程患者智能服务 二级及以上医院要为患者提供: 精准预约、分诊、导诊 智能预问诊 云陪诊、智能随访 床旁智能设备:病情监测、智能护理 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互认共享 移动支付、医保一站式结算、保险快速理赔、满意度调查、院后管理等智能服务 可以把它理解为: 未来大部分医院会有一个“患者就诊智能体 + 智能服务中台”。 线上:小程序/APP 里的导诊、问诊、排队、缴费、随访 线下:自助机、床旁设备、呼叫系统与智能体联动 8. 智能转诊服务 省级统筹,建设智能转诊系统; 根据资源分布、科室负载、患者病情紧急程度,智能分配转诊资源。 对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厂商: “区域智能转诊系统 + 分级诊疗决策支持”, 会成为一个标配功能, 同时也是“AI+区域医疗规划”的入口。 (四)人工智能+中医药:中医大模型和智能设备被正式点名 9. 中医诊疗大模型与知识库 以中医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循证数据为基础; 构建中医临床专病知识库、用药知识库; 支撑中医诊疗大模型,提升中医辅助诊疗能力和合理用药。 10. 中药全周期智能管理 中药材全流程追溯系统; 道地药材种植数字孪生(生长过程监测、指导、追溯); 中药炮制过程数字采集与智能分析。 11. 中医智能设备升级 中医智能诊断设备(“四诊”信息量化采集和分析); 针灸、推拿机器人; 中药个性定制智能煎制装备。 对中医药产业链: 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数据—模型—设备—产业”闭环机会; 基于中医临床数据 + 中药研发数据,可以做: 组合药物优选模型 新方剂发现与优化 个体化中医诊疗建议。 (五)人工智能+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智能化 这一块继承了疫情后形成的公共卫生数智化趋势。 12. 传染病监测预警智能化 建立“监测—预警—处置”闭环; 升级智能流调系统; 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全国部署应用; 对病例聚集、异常变化做智能分析。 13. 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 整合各类卫生健康数据; 用 AI 预测预警应急风险,推荐处置方案; 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智能处置。 14. 重点疾病与人群管理 病理、B 超、放射影像智能辅助早筛; 职业病早期智能诊断与个人防护装备; 心理问题智能监测,重点关注学生群体。 对 AI 团队: 公卫智能监测、流行病模型、心理健康智能筛查, 都是很典型的“多源数据+预测模型+智能体”场景。 (六)人工智能+科研教学:医学科研与新药研发的“AI 引擎” 15. 科研全流程智能化 在文献综述、研究方案生成、数据收集分析、科研资源管理、科研数据安全等环节,部署智能体; 建设研究型病房、智能临床实验平台。 16. 健康科普与学术评价 面向公众的个性化智能健康知识推送; 面向医务人员的文献分析、科学问题发现、学术评价智能工具。 17. 药物研发与中药创新 医疗机构与药企协同,开发新药筛选模型,加速新药研发; 利用中医临床数据和中药应用数据,建立组合药物优选模型,辅助中药组方创新。 (七)人工智能+行业治理:管理和监管的“双智能化” 18. 医院智能管理 医疗质量、费用、单病种成本等的精细分析; 装备和耗材智能调配; 手术室、药房、物流、后勤、安全等智能管理。 19. 行业智能监管 “医疗、医保、医药”协同治理; 对资源、服务、质量、安全、能级的智能监测和预警; 省级区域智能辅助决策系统。 20. 应急救治体系智能化 全国统一的智能急救指挥系统; 智能血液管理、短缺药监测预警系统。 (八)人工智能+健康产业:智能健康服务与装备的产业化升级 21. 智能健康服务新业态 智能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新业态; 智能理疗技术、AI 健康顾问类产品。 22. 智能医疗装备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联合攻关; 聚焦影像、检验、治疗、监护等装备的智能升级; 支持国产智能医疗装备的首台(套)应用和推广。 23. 智能信息产业创新 标准数据集、语料库、核心应用组件研发; 建可信数据空间,鼓励垂直大模型和专业医疗智能体孵化。 这几条,对做“医疗大模型 + 医疗智能体”的团队,是非常直接的政策信号。 三、算力、数据、算法、人才、标准:AI 医疗的“底座怎么搭?” 文件专门用一章讲“夯实应用基础”。 重点有五件事: 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 国家+省两级平台,四级纵向联通、横向覆盖所有机构; 用身份证作为个人健康信息唯一标识; 建国家医疗健康数据中心和灾备中心。 数据供给:三医协同和跨部门共享 医疗、医保、医药和其他部门数据要打通; 优化数据收集、标注流程,提升数据质量。 算力和算法 省级统筹行业公共支撑平台,提供统一算力服务; 鼓励核心算法研发、垂直大模型开发; 推动医学 AI 开源软件建设。 中试基地 围绕临床、患者服务、科研、药械研发、中医、传染病,建中试基地; 要具备算力、模型、数据、应用中试验证等全栈能力。 科技与人才与标准 把 AI 医疗纳入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建立规范、伦理规则、风险预警体系; 培养复合型人才,完善成果转化机制。 四、监管和安全:几条“红线”和未来的合规框架 这部分是所有做医疗 AI 的团队都必须重点看的。 行业管理和审核体系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服务对象、用途、风险等级制定评估标准; 推动医疗领域大模型规范备案; 优化应用审核流程。 监管方式和预警机制创新 对研发、审评、准入、应用全链路监管; 建立大模型应用评测验证; 从医疗质量、安全、隐私、数据安全等维度做“穿透式监管”。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临床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负面清单; 智能应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翻译成实操要点: 做医疗大模型/智能体,必须有: 明确的数据使用边界与授权机制; 完整的可追溯日志和审计能力; 针对高风险场景的人工复核机制; 严格的隐私保护与脱敏策略。 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 AI 产品时, 要承担起“选择合规产品 + 做好内部管理”的责任, 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厂商。 五、不同角色的行动建议:现在该做什么? 1. 医疗机构(尤其是县域医共体、二级及以上医院) 0–12 个月: 选三条主线先做: 1)影像/检验/病理的智能辅助诊断 2)患者就诊全流程智能服务(预约导诊 + 预问诊 + 随访) 3)单一专病的临床辅助决策(从医院优势专科起步) 建院内“AI 应用工作小组”: 信息科+医务科+护理+科主任代表+合规/纪检; 负责 AI 项目遴选、需求梳理、安全评估、效果评估。 尝试与省级平台、中试基地、高校/企业建立联合试点。 12–36 个月: 向“院内 AI 中台”演进: 模型统一接入、统一管理、安全与监控; 建立院级 AI 评估和准入机制。 把基层智能辅助、专病智能辅助、患者智能服务纳入医院整体规划和绩效考核。 2. 医疗信息化厂商 / 数字医疗公司 / 设备厂商 优先攻的三类产品方向: “智能升级+现有系统”的组合 在已有 HIS、EMR、LIS、PACS、区域平台上, 加上智能辅助诊断、智能流程优化、智能质控等能力; 用“模块 + 插件 + 智能体”的方式迭代,而不是全盘重构。 垂直专病/专科智能体 面向肿瘤、心血管、儿科、精神、罕见病等; 和国家医学中心、区域中心联合开发; 做到“数据+算法+流程+评价体系”一体化。 面向患者和基层的轻量级智能产品 慢病管理助手、家庭医生助手、居民健康管理 App/小程序等; 与医保支付/商业保险/药企患者管理项目结合。 务必重视: 产品从 Day 1 就考虑:合规、隐私、与监管的对接; 设计清晰的责任边界: 模型只提供辅助建议 决策权和责任在医生/机构。 3. 医疗大模型 / 医疗智能体团队 技术和产品上的重点: 投入专病专科垂直大模型,而不是追“通用医疗大模型”的虚名; 和高水平医院深度共建: 高质量标注数据 真实场景验证 可解释性与可审计能力; 面向具体角色做智能体: 基层医生助手 专科医生助手 护理助手 患者健康管理助手 科研辅助助手。 商业与合规侧: 提前规划: 医疗器械注册路径(如果产品纳入器械监管) 大模型备案路径 与医保、医保控费、质控系统对接可能。 4. 投资机构 / 园区 / 地方产业部门 关注三个主线赛道: 影像/检验/病理 + 专病智能辅助 基层医疗与慢病管理智能化 中医药+AI、药物研发+AI 的垂直场景 在项目评估时,看三件事: 是否有真实高质量数据和标注体系; 是否与头部医院/研究机构有稳定的深度合作; 是否把合规、安全、伦理当成产品设计的一部分,而不是上线后补救。 六、总结:这是“从能用 AI,到必须有 AI”的转折点 这份“国卫办规划发〔2025〕30号”的实施意见,实际上在宣告: 医疗卫生领域的 AI,将从“项目试点”走向“体系化工程”; 不再是“某个科室搞个影像 AI 项目”, 而是: 从基层到专科 从临床到公卫 从科研到管理 从中医到药械 的全栈升级。 对医疗机构,这是一次整体能力重构; 对厂商和开发者,这是少见的、方向极清晰的政策级机会; 对监管部门,这是一次“监管方式智能化”的升级。 接下来,我们会在「积墨AI实验室」里,结合一线项目继续拆解: “基层医生智能体”实际上该怎么做,才既好用又合规? 医疗影像/专病大模型如何从 demo 走到规模化应用? 医疗 AI 项目里的“人机协同边界”和责任划分,怎样设计才稳? 如果你正在做“人工智能+医疗卫生”的具体项目,欢迎来交流,我们也会挑一些典型案例做成系列文章。 文章就到这里,如果对你有一点点启发,欢迎你 点赞、转发、收藏,也可以转发给正在被“AI 要不要上、怎么上”困扰的同事或朋友。也欢迎持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积墨AI实验室。我们会把一线项目中的经验和踩坑教训,整理成系列内容,持续分享给你。 -
022026-062026-06-02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第四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有关服务活动。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 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该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对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投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
012026-062026-06-01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前瞻布局和发展未来产业》
6月1日出版的第11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前瞻布局和发展未来产业》。 文章强调,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对于我们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对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来产业发展,加强战略谋划,强化政策支持,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新征程上,我们要站在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高度,立足客观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稳中求进、梯度培育,推动我国未来产业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 文章指出,要加强统筹谋划。未来产业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等特点,需要科学谋划、全局统筹。要把准发展方向,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等领域聚焦发力、精准施策。科学论证技术路线,提升前沿技术战略预判能力。把握发展节奏,综合考虑国家战略需求、技术成熟程度、要素支撑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错位发展。强化产业协同,坚持联动发展,推动未来产业同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相得益彰。 文章指出,要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科技突破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产业发展的速度、广度、深度。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产业出题、科技答题”,大力提升科技支撑引领能力。加大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强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文章指出,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很多未来产业的兴起是靠企业一步步突破带动的。要推动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大力培育核心技术领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中央企业结合主责主业发展未来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 文章指出,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未来产业培育周期长、市场风险大,政策上要大力支持,政府要做好服务。要完善财税等政策,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优化政府采购等政策。全方位做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工作,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 文章指出,要健全治理体系。未来产业发展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协同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既“放得活”又“管得好”。不断深化国际合作,努力推动各方标准共建、规则共商、产业共促。 文章强调,未来产业技术迭代快、影响因素多、决策风险大,对我们的领导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科技前沿知识学习,提高专业化能力,努力做到知科技、懂产业、善决策。 -
012026-062026-06-01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填补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细化规则空白 将“数据”“算法”等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是维护企业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关键核心,是支撑产业安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石。” 《规定》填补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细化规则的空白。《规定》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细化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侵权行为类型及行政保护程序,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各类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指引。 《规定》针对数字时代的适配性更强。随着数字经济深度发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数字资产成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电子侵入、远程爬取等新型侵权行为频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介绍,新规明确将“数据”“算法”等纳入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全面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精准覆盖数字时代新型侵权手段;明确电子侵入、越权接触、非法传输、私自下载、超权限使用等数字化行为,属于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此外,《规定》新增教唆、引诱、帮助侵权条款,完善第三人责任,实现全链条追责。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域外适用效力,境外侵权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我国监管部门可依法追责。 “十五五”时期,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见,开展新一批创新试点,培育专业化鉴定机构,推动建立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清单。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负责人认为,随着商业秘密保护网络越织越密,企业敢闯敢创的信心将更加坚定。 -
012026-062026-06-01
两部门联手 系统布局人工智能计量能力建设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人工智能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引(2026版)》,系统布局人工智能计量能力建设。 《指引》围绕基础支撑、通用技术、核心技术、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服务产业、智能赋能计量等六大部分系统布局,打通实验室创新与行业应用“最后一公里”。 聚焦“测不准”难题,让人工智能更可信。针对算法“黑箱”、决策可解释性差等痛点,《指引》部署AI系统内部状态监测与表征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可靠、安全、可信计量标准,实现AI技术性能“可测量、可比较、可追溯”。 聚焦“度量衡”基准,让人工智能更精准。“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量子计量、原位计量等新型计量校准仪器仪表攻关,《指引》明确提出支持构建国家级计量技术研发应用中心,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人工智能计量标准装置,加快形成覆盖算法模型、算力效率、数据质量全链条计量能力,为人工智能产品提供统一“度量衡”。 聚焦“全产业”赋能,让智能经济更惠民。《指引》推动计量技术深度融入智能制造、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14个重点领域,围绕AI诊断算法可靠性等关键参数开展计量技术研究,助力解决产业数字化转型中质量评估难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工智能应用的安全感、获得感。 聚焦“数据荒”难题,让人工智能有“粮”可依。“十五五”规划提出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指引》明确提出构建具有最高计量特性数据集、标准参考数据集和测试数据集,建立基础资源共享机制,打破行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安全共享,为人工智能算法训练和评测提供精准“粮草”。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建设一批人工智能计量技术研发应用中心,在智慧监管、智慧医疗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人工智能+计量”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与人工智能先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计量支撑体系,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贡献计量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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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AI法案》7月1日全面执行:出海企业3条红线别踩,最高罚3500万欧元
注意了:倒计时只剩38天。就在昨天(5月2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最终实施指南,核心条款将于2026年7月1日全面生效。所有在欧盟市场投放AI产品或服务的中国企业——不管你是在深圳、杭州还是北京——从7月1日起,都可能因为一条AI功能不合规,面临最高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的罚款。 这份法案被称为"全球最严AI监管",施行已近两年,但此前大部分条款还处于过渡期。5月24日的最终指南,标志着执法大幕正式拉开。对中国出海企业来说,这不是一个"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还来不来得及"的问题。 一、7月1日起,哪些行为会被重罚? 欧盟AI法案采用风险分级监管,将AI应用分为四个等级:禁止、高风险、有限风险、最低风险。7月1日起,以下内容全面执行: 第一类:4种绝对禁止的AI行为(违者最高罚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 《人工智能法案》(EU 2024/1689) 第5条规定,以下AI行为绝对禁止: ① 使用潜意识技术或欺骗性手段,实质性扭曲人的行为并造成伤害; ② 利用特定人群(年龄、残疾等)的脆弱性,实质性扭曲其行为并造成伤害; ③ 公共机构或代表公共机构对自然人进行社会信用评分; ④ 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远程生物识别系统(少数执法例外除外)。 法律依据:《人工智能法案》(EU 2024/1689) 第5条、第99条第3款(罚款上限: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 这4条是"一票否决"级别的红线——不是让你整改,而是直接禁止。对中国企业来说,特别要注意第①和第②条:如果你的AI推荐算法、个性化内容系统存在诱导消费者做出不合理决策的设计,可能踩线。 第二类:高风险AI系统(违规最高罚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 涉及以下领域的AI系统被认定为高风险: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和职业培训、就业和工人管理、基本公共服务执法、移民和边境管理、司法和民主程序。此外,作为产品安全组件的AI系统也属于高风险——这对中国的机器人、智能家电、自动驾驶等出海行业影响巨大。 法律依据:《人工智能法案》(EU 2024/1689) 第6条(高风险AI系统分类规则)、第16条(高风险AI系统合规义务)、第99条第4款(罚款上限: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 不是你的AI技术不行,是你的AI产品需要一张欧盟合规"通行证"——没有它,再好的产品也进不去。 二、中国企业最该警惕的3条红线 结合中国出海企业的实际业务场景,以下3条红线最容易踩: 红线1:没有透明度——你的用户不知道自己在和AI交互 AI法案要求所有直接与自然人交互的AI系统必须标识,除非在合理情况下对人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你的聊天机器人、AI客服、AI推荐系统是否明确告知用户"这是AI"?不标识,罚。 红线2:高风险系统没有CE认证就投放市场 如果你的AI系统属于高风险类别(比如用在医疗器械、自动驾驶、电梯安全等),必须完成合规评估并加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很多中国制造企业以为"CE标志是针对机械的,AI系统不用管"——这个认知在7月1日之后是致命的。 红线3:被你的欧洲客户"连坐" AI法案第23条规定:进口商须核实产品合规、确保文件齐备。如果你的AI产品不合规,受影响的不只是你——你的欧洲经销商、进口商整个销售链都会受牵连。这意味着,不合规的产品在欧洲根本找不到敢卖的渠道。 法律依据:《人工智能法案》(EU 2024/1689) 第23条(进口商义务)、第25条(分销商义务)、第26条(供应链责任链)。 三、5月24日最终指南带来了什么变化? 5月24日通过的最终实施指南,核心是明确了"怎么执行": 1. 高风险AI系统的评估标准细化了 指南给出了判断一个AI系统是否构成"安全组件"的具体标准,核心判断是:该AI功能失效是否直接危及人员安全。协作机器人的碰撞避免算法?是。生产排程优化?不是。预测性维护?如果只是提示保养就不是,如果判断事故风险并触发停机就是——灰色地带需要逐案判断。 2. 通用AI模型的透明度要求明确了 如果你的企业在大模型基础上做应用开发(比如用GPT、文心一言开发SaaS产品),你在欧盟市场需要披露训练数据摘要、模型能力和局限性。闭源模型的合规成本更高。 3. 禁止AI行为的具体边界画清楚了 5月12日先行的《禁止AI实践指南》对"实质性扭曲行为"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不是所有个性化推荐都违规,但导致用户做出其本来不会做的、有损自身利益的决策,就可能构成。这一点对跨境电商、社交平台的算法设计影响最大。 先完成合规的企业,拿到的不是认证,而是定价权和客户信任——在别人不合格的时候,合规本身就是最大的竞争力。 四、"机械设备豁免"是陷阱——别被5月7日修订骗了 今年5月7日,欧盟通过了AI法案Omnibus修订,其中一条让不少中国企业松了口气:机械设备被豁免直接适用AI法案。有人觉得"AI合规暂时不用管了"——这个判断是错得离谱。 真相是:豁免改变的是监管路径,不是监管意图。AI安全要求被整体转移进了机械法规框架——守门人从"AI法案"换成了"机械法规",但门槛没有消失。更危险的是,欧委会保留了通过授权立法随时加严的权力。今天的"轻量版"随时可以升级。 修订把嵌入式AI产品的合规截止日从2026年8月推迟到了2028年8月,但这不等于可以等两年再说——窗口期是用来准备的,不是用来睡觉的。 五、38天应急合规清单:现在就做这5件事 1. 盘点你的AI产品矩阵——哪些产品在欧盟市场有用户?哪些涉及AI功能?先列一张清单。 2. 判断风险等级——对照四分类:禁止(立刻停用)、高风险(需要CE认证)、有限风险(需要透明度标识)、最低风险(只需自愿行为准则)。 3. 检查透明度——所有面向欧盟用户的AI交互界面,加上"这是AI"标识。 4. 锁定供应链合规责任——你是Provider(自有品牌)还是Importer(进口商)?不同角色的义务完全不同。检查合同条款,确保欧代(授权代表)覆盖AI产品。 5. 建立技术文件体系——高风险AI系统需要技术文件、风险管理体系、数据治理文档、日志记录——这些不是一天能做完的。 特别提醒:如果你的欧洲客户对你的AI系统做了超出制造商设计范围的修改,客户可能从"部署者"变成"提供者",原有认证随之失效,你也要承担连带风险。合同里必须写清楚AI可修改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