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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到2030年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到5.1亿吨日前,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其中提出,到2030年,重点领域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得到有效管控,非法倾倒处置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大宗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5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到5.1亿吨,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对此,专家表示,《行动计划》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科学绘制了未来一个阶段解决我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难题的施工图,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24年,我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26.5亿吨,较2012年增加了7.4亿吨。但与庞大且持续增长的产生量相比,产品化、资源化利用量实属有限,每年仍有近20亿吨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占用大量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 对此,《行动计划》聚焦工业、城镇、农林等主要产废领域,按照全链条综合治理的思路,进一步明确各环节治理任务,推动源头管控和减量,规范收集转运和贮存,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增强无害化治理能力,部署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建筑垃圾、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磷石膏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严格全过程监管和执法督察,完善法规标准和技术体系,加强政策保障。 其中,在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深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参与回收利用;完善旧货交易管理制度;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在确保固体废物零进口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海外优质再生资源进口利用。 《行动计划》还提出,加强再生材料应用推广。建立完善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研究实施再生材料和产品碳足迹认证;引导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推动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探索再生材料应用情况信息化追溯。 专家表示,在实践中,我国在加强资源化利用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显著成效。如在工业领域,2024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59%,对原生资源的替代率超过50%;2024年再生铜、再生铝国内原料供应占比分别达到58.4%和84.4%,已成为工业生产的重要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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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商务部发布关于拓展绿色贸易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能源局、中国贸促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积极拓展绿色贸易,促进贸易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一)增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加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政策培训,宣传解读国内外法律政策、市场动态等。发布绿色贸易最佳实践案例,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外贸企业互学互鉴。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产供链各环节,带动外贸产供链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培育绿色低碳产品出口企业。 (二)推动外贸企业开展绿色设计和生产。支持外贸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鼓励外贸企业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通过设备更新、工艺流程改造、再生资源原料替代等方式,降低外贸产品碳排放量。鼓励行业组织、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开展外贸产供链绿色低碳服务。 (三)加快推动物流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外贸大宗货物和集装箱长途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引导外贸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减少二次包装,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周转箱等物流装备及器具。推进单元化集装器具国际互认共享。支持航运企业构建绿色低碳体系,推动船舶设计、建造、运营等全过程绿色化。推动使用可再生合成燃料等清洁能源的运输车辆、船舶投入外贸货物运输。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国产生物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等加注业务。 (四)提升第三方绿色低碳服务能力。建设绿色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外贸企业等研发碳数据管理系统。鼓励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向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绿色贸易规则认可的产品碳足迹、组织碳足迹等服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拓展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和技术进出口 (五)提升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引导外贸企业开发使用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可降解材料、可再利用废弃物等制造的产品。发展绿氢等可持续燃料贸易。探索发展再制造产品进出口。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支持按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六)把握绿色贸易国际市场需求。驻外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对海外市场的研究,挖掘绿色低碳市场潜力。支持外贸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安排拓展绿色低碳领域贸易合作,打造成为对外经贸合作新亮点。 (七)提升展会绿色化水平。引导会展企业树立绿色低碳办展理念,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大展会示范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展会设立绿色低碳专门展区、举办相关主题活动。加快制修订绿色办展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资源产品和服务进口。研究完善再生资源进口标准及管理措施。发挥地方再生资源交易中心作用,为企业进口再生铜、铝、钢铁等资源提供便利服务。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引导企业扩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服务进口。 (九)发挥对外经贸合作带动作用。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绿色低碳发展。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制度,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绿色低碳政策支持和服务。提升我国产品、技术和标准等国际认可度。 三、营造绿色贸易发展良好国际环境 (十)加强国际交流与沟通。通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参与全球涉碳经贸规则磋商讨论,提出中国倡议。加强绿色低碳发展议题交流,推动建立更加包容、公平的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积极参与高标准经贸协定绿色议题谈判。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环境章节水平。积极向外方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海外客商等宣传推广我国绿色贸易发展成果。 (十一)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和国际衔接互认。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体系。开展与国际标准的比对分析,将一批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支持国内机构参与绿色低碳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快建立航运绿色燃料认证体系,推动国际互认。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鼓励行业组织、重点外贸企业等制定或参与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国际标准。加强绿色低碳领域多双边合格评定互认合作。 四、建立健全绿色贸易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碳标识认证结果等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承保理赔服务,进一步支持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出口。 (十三)加快外贸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发布并持续更新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推进其他基础能源和原材料碳足迹因子研究,为外贸企业核算产品碳足迹提供基础。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建设行业碳足迹因子数据库。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与我国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开展合作。 (十四)发挥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支撑作用。健全完善碳定价机制,引导外贸企业用好碳定价机制拓展国际市场。充分挖掘绿电供应潜力,扩大绿证绿电交易规模,进一步满足外贸企业需求。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积极探索新能源就地就近供应出口园区。加强碳成本、碳足迹、绿证绿电等议题沟通,引导贸易伙伴认可我国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行业组织、高校、智库加强绿色贸易课题研究,培养绿色贸易相关人才。组建绿色贸易专家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专家队伍。依托地方、行业、智库、企业等,建立绿色贸易工作联系点,及时跟踪掌握一线实践情况。 (十六)强化监测分析和政策保障。研究建立并持续完善绿色贸易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直属机构强化统计分析合作,探索绿色贸易有关统计监测分析实践。指导行业组织、智库、第三方机构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行业进一步丰富拓展绿色贸易措施。加快完善绿色贸易政策制度体系,加强与产业、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衔接协同,为绿色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商务部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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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1坚定践行全球治理倡议 持续推进全球金融治理改革完善坚定践行全球治理倡议 持续推进全球金融治理改革完善 潘功胜 2025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首次提出全球治理倡议,这是继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后,中国向世界贡献的又一重要公共产品。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全球治理倡议“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五个方面核心理念,深刻回答了全球治理赤字不断加剧时代背景下由谁治理、如何治理、为谁治理的重大命题,为加强和完善全球治理进一步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 全球金融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球地缘冲突持续演进,单边主义、逆全球化抬头,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加速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完善全球金融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全球金融治理内容十分广泛,这里主要聚焦国际货币体系、跨境支付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四个问题,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讲话精神谈一些思考和体会。 一、推动新一轮国际货币体系变革 从历史看,国际货币体系始终处于演进之中,国际主导货币的更替反映了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本质上是国家竞争力的迭代。17世纪,荷兰盾成为早期国际通用货币;18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英镑成为国际主导货币;二战后,美元确立国际主导货币地位并延续至今。 国际主导货币具有全球公共产品的属性,由一国主权货币来承担存在内在的不稳定问题。一是当主权货币国自身利益与全球公共产品属性发生矛盾时,主权货币国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影响对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二是主权货币国的财政和金融监管问题、内部经济结构性矛盾不断累积,会以金融风险的形式向全球溢出,甚至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三是当出现地缘政治冲突、国家安全利益考量甚至战争时,国际主导货币容易被工具化、武器化。因存在上述问题,国际上对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讨论越来越多。过去10多年,国际货币体系变革的驱动力量,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金融层面,相关讨论也主要是在经济金融层面。当前新一轮的讨论,更多来自地缘政治层面。这方面的讨论大致有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如何弱化对单一主权货币的过度依赖和负面影响,形成少数强势主权货币的良性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过去20多年中,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欧元于1999年诞生,目前在国际货币的使用中仅次于美元。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民币国际地位稳步上升。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货币排名中稳居前三位;按全口径计算,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三大支付货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位列全球第三。国际货币体系向多极化发展,有助于推动主权货币国强化政策约束,提升国际货币体系韧性,更有效地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在2025年5月的一次演讲中认为,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美元的主导地位不确定性上升,欧元有望在全球货币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可能继续朝着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格局演进。无论是单一主权货币还是少数几个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主权货币国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国内财政纪律和金融监管,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 2025年4月24日至2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召开第51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会议,会议讨论了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等议题,重申支持强劲的、以份额为基础的、资源充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核心,期待各国尽快完成第十六次份额总检查下份额增资的国内批准程序。图为4月25日,第51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会议现场。 中国人民银行供图 第二个方向,是由一种超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讨论比较多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从理论上看,特别提款权能够较好地克服单一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的内在问题,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以更好承担全球公共产品的职能,调节全球流动性并实施危机救助,具有成为超主权国际货币的特征。但在实践上,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主导货币,在政治层面上面临着国际共识和驱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且目前市场的规模、深度、流动性不足,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推动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主导货币,需要各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形成共识,而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操作层面,需要优化机制安排,逐步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在分配和发行机制上,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主要用于危机应对,多采取一次性大额发行的方式,未来可增加常态化特别提款权发行并扩大发行规模。在使用范围上,需要积极推动私营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在国际贸易、投融资活动中广泛使用特别提款权,发行以特别提款权计价的债券,提升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作用,并建立适应大规模使用的特别提款权结算机制。 二、改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 跨境支付体系是全球货币资金运行的“动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融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依托,也是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支撑。国际货币体系向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演进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促进跨境支付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多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反过来也将加速国际货币体系的变革。 近年来,传统跨境支付体系面临的问题逐渐凸显:一是传统跨境支付方式与新兴数字技术存在代差,效率低、成本高、普及性差等问题亟待改善;二是跨境支付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国际合作有待加强,对此G20等国际组织专门制定了改善跨境支付的路线图;三是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传统跨境支付基础设施容易被政治化、武器化,作为单边制裁工具使用,破坏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在这种背景下,全球希望改善跨境支付体系的呼声不断高涨,新兴支付基础设施和结算方式不断涌现,推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朝着更加高效、安全、包容、多元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未来会持续增强。 一是跨境支付体系向多元化发展。在币种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本币结算,促进更多货币的国际化使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跨境支付的局面正逐步改变。在渠道方面,除传统的代理行模式外,新兴跨境支付系统、区域性多边支付系统等陆续出现,结算渠道更加多样,跨境支付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过10余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已初步建成多渠道、广覆盖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网络。 二是支付系统和生态的互操作性不断提升。更多国家和地区延长支付系统运行时间、采用国际通用报文、推进快速支付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亚洲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大幅提高了零售支付生态的互操作性,极大便利了居民跨境支付。 三是新兴技术在跨境支付领域加速应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等新兴技术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等发展,重塑传统支付体系,大幅缩短跨境支付链条,同时也对全球金融监管和合作提出了挑战。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等技术也将持续推动跨境支付体系的演进和发展。 三、健全全球金融稳定体系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国际社会主要依赖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的全球金融安全网进行事中事后救助。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规则等事前防范机制。 一方面,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网持续完善。在全球层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增强危机救助能力,强化政策监督职能,扩大政策监督范围。在区域层面,欧洲金融稳定基金、拉美储备基金、亚洲清迈倡议、阿拉伯货币基金等相继建立,成为相关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撑。在双边层面,美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通过货币互换机制,在危机时期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新兴市场本币互换合作也在稳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或货币当局已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成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基于监管规则的危机防范体系不断完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增强银行机构的稳健性,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少数全面落实《巴塞尔协议III》的经济体之一;已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已全部达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出台并全面实施资管新规,影子银行风险大幅压降。 当前,全球金融稳定体系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一是监管框架仍然碎片化,甚至出现“竞争性逐底”的倾向。近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监管规则的执行受成员国国内政治因素影响出现摆动,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削弱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社会应积极落实已议定的监管改革措施,防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导。二是数字金融等一些新兴领域监管不足。比如,对于快速扩张的加密资产市场和气候风险相关的监管框架,全球监管协调不足,监管取向大幅摆动并受过强的政治因素驱动;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全球需要加强监管协同,补齐全球金融监管短板。三是对非银行中介机构的监管仍然薄弱。过去20年,非银行中介机构在全球融资中的比重大幅上升。这类融资稳定性较弱,透明度较低,杠杆水平不断上升,监管有待加强。 展望未来,以强有力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构建多元、高效的全球金融安全网,维护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是防范与化解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关键路径,也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应该继续坚持和努力的方向。 四、完善国际金融组织治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起步,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国际金融组织体系,覆盖了国际政策协调、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多边开发机构等领域,成为开展国际金融治理的主要制度性平台,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发展格局变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一些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份额和投票权长期缺乏实质性调整,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占比明显低于在全球经济中的实际地位。国际社会还应关注,个别成员国奉行单边主义,将本国自身利益凌驾于国际金融组织之上,过度干预和影响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和运作。国际金融组织需要与时俱进推进治理改革,动态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代表性,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提升治理效率。 在诸多国际金融组织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于核心地位,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以份额为基础的国际金融组织,份额规模决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危机救助能力,份额占比决定了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获取融资的规模。当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占比没有能够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按照已达成的共识,尽快推动份额占比调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完善治理、提升自身合法性和代表性的关键。此外,在完善治理结构的同时,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应进一步强化经济金融监督职能,客观评估全球和各国面临的风险,积极引导各国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系;应加强对各国的政策引导,强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 完善全球金融治理,需要各方加强对话与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全球治理倡议的坚定践行者,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多边主义之路,积极发挥大国引领作用,务实开展全球金融治理与合作,持续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韧性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力量。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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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中央一号文件 首次系统性部署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向社会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第14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是又一个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常态化精准帮扶”的概念。此外,在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扩大农村消费等方面做出了重要部署。 常态化精准帮扶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提高监测帮扶精准性时效性、提升产业和就业帮扶实效、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等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保持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政策总体稳定。 “这些部署旨在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帮扶工作从阶段性安排向稳定性、规范性制度转型,确保政策连续稳定,为长久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研究院院长程国强说。 文件把农民增收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强调积极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文件提出,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支持乡村消费扩容升级,提升消费设施和服务水平,培育丰收市集、非遗工坊、休闲露营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文件提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壮大农业领域科技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选育和推广突破性品种,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加快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加强林草机械装备研发推广。 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人工智能与农业发展相结合,拓展无人机、物联网、机器人等应用场景,加快农业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创新。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钟钰认为,各地应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推进优良品种、适配农机、科学技术与管理模式等深度融合、协同发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助力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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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适用 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 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 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 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 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 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1—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 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 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 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 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 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 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 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 —2— 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 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 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 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干姜、姜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 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 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 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 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 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3—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 然橡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 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 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 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 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 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 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 —4— 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 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 料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 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 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 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 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 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5—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 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 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 熏肉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 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 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 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 —2010)生产的灭菌乳,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生产 的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 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 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是指水产品、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以外的动 物,如昆虫类、两栖类动物等。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各种动物的其他组织。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 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动物骨粒、壳、兽角、动 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二、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 —7— 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 油》(GB 2716-2018),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 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 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 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四、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 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 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 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 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属于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 六、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 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8— 七、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 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 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 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八、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 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九、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 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 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 然气。 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的天然气,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十、二甲醚 —9—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 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十一、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 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二、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三、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 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 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 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 10 — 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十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 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 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 只读光盘(CD—ROM、DVD—ROM 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 —R 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 等)、软磁盘、硬磁盘、 集成电路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十六、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征税 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 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 骨粉、鱼粉、草饲料、饲用鱼油、粕类饲料。 (二)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 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 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 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 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 11 — 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 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 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 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 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 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 等牲畜直接食用,属于浓缩饲料。 宠物饲料,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十七、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碳酸氢铵、氯 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 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 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 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 — 12 — 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 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 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 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 钼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硝酸铵不属于化肥的征税范围。 十八、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 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 药原药、制剂等。 十九、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 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 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包括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 13 — 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 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 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农用挖掘 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 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 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卷帘机。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 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 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 肥机、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 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 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 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 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农用水泵。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 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 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 — 14 — 等)、小型粮谷机械、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蔬菜清洗 机。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 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拖拉机挂车 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 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 械、畜产品采集机械、养鸡和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 处理机。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 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 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 二十、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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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金融强国》2月1日出版的第3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金融强国》。 文章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不断推进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第一,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第三,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第四,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第五,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第六,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第七,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第八,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上几条,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怎么看、怎么干,是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的有机整体。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与西方金融模式有本质区别。要坚定自信,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使这条路越走越宽广。 文章指出,金融强国应当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同时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一是拥有强大的货币,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外汇市场广泛使用,具有全球储备货币地位。二是拥有强大的中央银行,有能力做好货币政策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拥有强大的金融机构,运营效率高,抗风险能力强,门类齐全,具有全球布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四是拥有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能够吸引全球投资者,影响国际定价体系。五是拥有强大的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健全,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拥有强大话语权和影响力。六是拥有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 文章指出,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一是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二是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三是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四是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五是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六是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文章指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一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二要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三要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四要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五要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 2023年10月30日至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鞠鹏/摄 第一,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金融发展最大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我国金融发展的重大成就,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而金融系统出现的许多问题,根源就在于金融领域不少单位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党的政治建设薄弱,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紧。因此,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金融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我们党领导的金融事业,归根到底要造福人民,与一些国家金融为资本服务、为少数有钱人服务的本质截然不同。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要站稳人民立场,增强服务的多样性、普惠性、可及性,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三,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如果热衷于自我循环、自我膨胀,金融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迟早酿成危机。我国金融必须守好服务实体经济本分,推动高质量发展,决不能脱实向虚。 第四,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既有管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又自带风险基因。我国金融体量和复杂程度今非昔比,风险的系统性关联性大大增强。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风险防控,增强金融体系韧性。 第五,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金融交易涉及复杂多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对信用的要求非常高,必须有健全的监管制度。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和市场规则体系,有禁必止,违法必究,保障金融市场健康运行。 第六,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特征和优势是国有金融机构占主体,但存在间接融资和债权融资比重偏高、金融服务普惠性不足等问题,还存在金融泛化、乱办金融、大量非法金融活动。针对这些问题,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关系,优化金融体系结构,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金融对外开放必须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既要防范开放本身带来的风险,还要防范博弈对手蓄意制造的风险。要把握好开放的节奏和力度,切实提升金融监管能力,以更高水平风险防控保障更高水平金融开放。 第八,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金融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要稳字当头,宏观调控、金融发展、金融改革、金融监管、风险处置等都要稳,金融政策的收和放不能太急,防止大起大落。同时,要积极进取,把该立的抓紧立起来,在稳住阵脚、稳住基本态势中不断解决问题、不断前进。要坚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灵活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促进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以上几条,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怎么看、怎么干,是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的有机整体。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与西方金融模式有本质区别。我们要坚定自信,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使这条路越走越宽广。 二 我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什么是金融强国?应当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同时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一是拥有强大的货币,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外汇市场广泛使用,具有全球储备货币地位。二是拥有强大的中央银行,有能力做好货币政策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拥有强大的金融机构,运营效率高,抗风险能力强,门类齐全,具有全球布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四是拥有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能够吸引全球投资者,影响国际定价体系。五是拥有强大的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健全,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拥有强大话语权和影响力。六是拥有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我国虽然已是金融大国,银行体量、外汇储备等指标世界第一,债市、股市规模世界第二,保险规模也名列前茅,但总体上大而不强。建设金融强国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 2024年1月16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出席开班式。 新华社记者申宏/摄 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一是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要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现代货币政策框架,完善基础货币投放和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功能,有效维护人民币币值和经济金融稳定。 二是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强化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功能。 三是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我国金融机构门类齐全,关键是要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在服务实体经济上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坚守初心、回归本源,切实增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 四是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管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有效性,构建金融安全网。 五是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5篇大文章,加快金融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六是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和运营要求,提高关键金融基础设施自主水平和软硬件安全可靠性。 三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一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重信守诺。金融行业以信用为基础,更要坚持契约精神,恪守市场规则和职业操守。要发扬“铁算盘、铁账本、铁规章”传统,始终不做假账。坚持欠债还钱,珍惜信誉,不当老赖。要加强行业自律,对严重失信者终身禁业。 二要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见利忘义一向为君子所不齿。金融具有功能性和盈利性双重属性,盈利要服从功能发挥。金融行业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金融与经济、社会、环境共生共荣。 三要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国际上一些金融机构能够成为百年老店,基业长青,最重要的秘诀是稳健审慎。金融行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稳健审慎经营,既看当下,更看长远,不贪图短期暴利,不急躁冒进,不超越承受能力而过度冒险。 四要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关键是解决好金融为谁服务、为什么创新问题,紧紧围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便利人民群众推动创新,不能搞伪创新、乱创新。 五要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金融运营特别讲究依法合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金融监管要求,自觉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能靠钻法规和制度空子、规避监管来逐利,更不能撞红线、冲底线,游走于法外。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1月16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讲话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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