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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到2030年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到5.1亿吨日前,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其中提出,到2030年,重点领域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得到有效管控,非法倾倒处置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大宗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5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到5.1亿吨,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对此,专家表示,《行动计划》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科学绘制了未来一个阶段解决我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难题的施工图,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24年,我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26.5亿吨,较2012年增加了7.4亿吨。但与庞大且持续增长的产生量相比,产品化、资源化利用量实属有限,每年仍有近20亿吨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占用大量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 对此,《行动计划》聚焦工业、城镇、农林等主要产废领域,按照全链条综合治理的思路,进一步明确各环节治理任务,推动源头管控和减量,规范收集转运和贮存,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增强无害化治理能力,部署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建筑垃圾、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磷石膏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严格全过程监管和执法督察,完善法规标准和技术体系,加强政策保障。 其中,在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深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参与回收利用;完善旧货交易管理制度;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在确保固体废物零进口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海外优质再生资源进口利用。 《行动计划》还提出,加强再生材料应用推广。建立完善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研究实施再生材料和产品碳足迹认证;引导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推动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探索再生材料应用情况信息化追溯。 专家表示,在实践中,我国在加强资源化利用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显著成效。如在工业领域,2024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59%,对原生资源的替代率超过50%;2024年再生铜、再生铝国内原料供应占比分别达到58.4%和84.4%,已成为工业生产的重要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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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商务部发布关于拓展绿色贸易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能源局、中国贸促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积极拓展绿色贸易,促进贸易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一)增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加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政策培训,宣传解读国内外法律政策、市场动态等。发布绿色贸易最佳实践案例,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外贸企业互学互鉴。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产供链各环节,带动外贸产供链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培育绿色低碳产品出口企业。 (二)推动外贸企业开展绿色设计和生产。支持外贸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鼓励外贸企业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通过设备更新、工艺流程改造、再生资源原料替代等方式,降低外贸产品碳排放量。鼓励行业组织、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开展外贸产供链绿色低碳服务。 (三)加快推动物流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外贸大宗货物和集装箱长途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引导外贸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减少二次包装,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周转箱等物流装备及器具。推进单元化集装器具国际互认共享。支持航运企业构建绿色低碳体系,推动船舶设计、建造、运营等全过程绿色化。推动使用可再生合成燃料等清洁能源的运输车辆、船舶投入外贸货物运输。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国产生物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等加注业务。 (四)提升第三方绿色低碳服务能力。建设绿色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外贸企业等研发碳数据管理系统。鼓励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向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绿色贸易规则认可的产品碳足迹、组织碳足迹等服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拓展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和技术进出口 (五)提升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引导外贸企业开发使用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可降解材料、可再利用废弃物等制造的产品。发展绿氢等可持续燃料贸易。探索发展再制造产品进出口。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支持按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六)把握绿色贸易国际市场需求。驻外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对海外市场的研究,挖掘绿色低碳市场潜力。支持外贸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安排拓展绿色低碳领域贸易合作,打造成为对外经贸合作新亮点。 (七)提升展会绿色化水平。引导会展企业树立绿色低碳办展理念,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大展会示范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展会设立绿色低碳专门展区、举办相关主题活动。加快制修订绿色办展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资源产品和服务进口。研究完善再生资源进口标准及管理措施。发挥地方再生资源交易中心作用,为企业进口再生铜、铝、钢铁等资源提供便利服务。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引导企业扩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服务进口。 (九)发挥对外经贸合作带动作用。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绿色低碳发展。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制度,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绿色低碳政策支持和服务。提升我国产品、技术和标准等国际认可度。 三、营造绿色贸易发展良好国际环境 (十)加强国际交流与沟通。通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参与全球涉碳经贸规则磋商讨论,提出中国倡议。加强绿色低碳发展议题交流,推动建立更加包容、公平的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积极参与高标准经贸协定绿色议题谈判。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环境章节水平。积极向外方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海外客商等宣传推广我国绿色贸易发展成果。 (十一)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和国际衔接互认。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体系。开展与国际标准的比对分析,将一批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支持国内机构参与绿色低碳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快建立航运绿色燃料认证体系,推动国际互认。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鼓励行业组织、重点外贸企业等制定或参与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国际标准。加强绿色低碳领域多双边合格评定互认合作。 四、建立健全绿色贸易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碳标识认证结果等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承保理赔服务,进一步支持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出口。 (十三)加快外贸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发布并持续更新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推进其他基础能源和原材料碳足迹因子研究,为外贸企业核算产品碳足迹提供基础。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建设行业碳足迹因子数据库。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与我国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开展合作。 (十四)发挥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支撑作用。健全完善碳定价机制,引导外贸企业用好碳定价机制拓展国际市场。充分挖掘绿电供应潜力,扩大绿证绿电交易规模,进一步满足外贸企业需求。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积极探索新能源就地就近供应出口园区。加强碳成本、碳足迹、绿证绿电等议题沟通,引导贸易伙伴认可我国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行业组织、高校、智库加强绿色贸易课题研究,培养绿色贸易相关人才。组建绿色贸易专家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专家队伍。依托地方、行业、智库、企业等,建立绿色贸易工作联系点,及时跟踪掌握一线实践情况。 (十六)强化监测分析和政策保障。研究建立并持续完善绿色贸易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直属机构强化统计分析合作,探索绿色贸易有关统计监测分析实践。指导行业组织、智库、第三方机构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行业进一步丰富拓展绿色贸易措施。加快完善绿色贸易政策制度体系,加强与产业、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衔接协同,为绿色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商务部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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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1坚定践行全球治理倡议 持续推进全球金融治理改革完善坚定践行全球治理倡议 持续推进全球金融治理改革完善 潘功胜 2025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首次提出全球治理倡议,这是继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后,中国向世界贡献的又一重要公共产品。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全球治理倡议“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五个方面核心理念,深刻回答了全球治理赤字不断加剧时代背景下由谁治理、如何治理、为谁治理的重大命题,为加强和完善全球治理进一步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 全球金融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球地缘冲突持续演进,单边主义、逆全球化抬头,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加速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完善全球金融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全球金融治理内容十分广泛,这里主要聚焦国际货币体系、跨境支付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四个问题,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讲话精神谈一些思考和体会。 一、推动新一轮国际货币体系变革 从历史看,国际货币体系始终处于演进之中,国际主导货币的更替反映了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本质上是国家竞争力的迭代。17世纪,荷兰盾成为早期国际通用货币;18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英镑成为国际主导货币;二战后,美元确立国际主导货币地位并延续至今。 国际主导货币具有全球公共产品的属性,由一国主权货币来承担存在内在的不稳定问题。一是当主权货币国自身利益与全球公共产品属性发生矛盾时,主权货币国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影响对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二是主权货币国的财政和金融监管问题、内部经济结构性矛盾不断累积,会以金融风险的形式向全球溢出,甚至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三是当出现地缘政治冲突、国家安全利益考量甚至战争时,国际主导货币容易被工具化、武器化。因存在上述问题,国际上对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讨论越来越多。过去10多年,国际货币体系变革的驱动力量,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金融层面,相关讨论也主要是在经济金融层面。当前新一轮的讨论,更多来自地缘政治层面。这方面的讨论大致有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如何弱化对单一主权货币的过度依赖和负面影响,形成少数强势主权货币的良性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过去20多年中,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欧元于1999年诞生,目前在国际货币的使用中仅次于美元。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民币国际地位稳步上升。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货币排名中稳居前三位;按全口径计算,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三大支付货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位列全球第三。国际货币体系向多极化发展,有助于推动主权货币国强化政策约束,提升国际货币体系韧性,更有效地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在2025年5月的一次演讲中认为,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美元的主导地位不确定性上升,欧元有望在全球货币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可能继续朝着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格局演进。无论是单一主权货币还是少数几个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主权货币国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国内财政纪律和金融监管,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 2025年4月24日至2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召开第51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会议,会议讨论了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等议题,重申支持强劲的、以份额为基础的、资源充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核心,期待各国尽快完成第十六次份额总检查下份额增资的国内批准程序。图为4月25日,第51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会议现场。 中国人民银行供图 第二个方向,是由一种超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讨论比较多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从理论上看,特别提款权能够较好地克服单一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的内在问题,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以更好承担全球公共产品的职能,调节全球流动性并实施危机救助,具有成为超主权国际货币的特征。但在实践上,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主导货币,在政治层面上面临着国际共识和驱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且目前市场的规模、深度、流动性不足,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推动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主导货币,需要各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形成共识,而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操作层面,需要优化机制安排,逐步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在分配和发行机制上,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主要用于危机应对,多采取一次性大额发行的方式,未来可增加常态化特别提款权发行并扩大发行规模。在使用范围上,需要积极推动私营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在国际贸易、投融资活动中广泛使用特别提款权,发行以特别提款权计价的债券,提升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作用,并建立适应大规模使用的特别提款权结算机制。 二、改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 跨境支付体系是全球货币资金运行的“动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融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依托,也是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支撑。国际货币体系向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演进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促进跨境支付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多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反过来也将加速国际货币体系的变革。 近年来,传统跨境支付体系面临的问题逐渐凸显:一是传统跨境支付方式与新兴数字技术存在代差,效率低、成本高、普及性差等问题亟待改善;二是跨境支付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国际合作有待加强,对此G20等国际组织专门制定了改善跨境支付的路线图;三是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传统跨境支付基础设施容易被政治化、武器化,作为单边制裁工具使用,破坏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在这种背景下,全球希望改善跨境支付体系的呼声不断高涨,新兴支付基础设施和结算方式不断涌现,推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朝着更加高效、安全、包容、多元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未来会持续增强。 一是跨境支付体系向多元化发展。在币种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本币结算,促进更多货币的国际化使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跨境支付的局面正逐步改变。在渠道方面,除传统的代理行模式外,新兴跨境支付系统、区域性多边支付系统等陆续出现,结算渠道更加多样,跨境支付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过10余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已初步建成多渠道、广覆盖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网络。 二是支付系统和生态的互操作性不断提升。更多国家和地区延长支付系统运行时间、采用国际通用报文、推进快速支付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亚洲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大幅提高了零售支付生态的互操作性,极大便利了居民跨境支付。 三是新兴技术在跨境支付领域加速应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等新兴技术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等发展,重塑传统支付体系,大幅缩短跨境支付链条,同时也对全球金融监管和合作提出了挑战。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等技术也将持续推动跨境支付体系的演进和发展。 三、健全全球金融稳定体系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国际社会主要依赖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的全球金融安全网进行事中事后救助。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规则等事前防范机制。 一方面,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网持续完善。在全球层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增强危机救助能力,强化政策监督职能,扩大政策监督范围。在区域层面,欧洲金融稳定基金、拉美储备基金、亚洲清迈倡议、阿拉伯货币基金等相继建立,成为相关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撑。在双边层面,美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通过货币互换机制,在危机时期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新兴市场本币互换合作也在稳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或货币当局已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成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基于监管规则的危机防范体系不断完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增强银行机构的稳健性,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少数全面落实《巴塞尔协议III》的经济体之一;已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已全部达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出台并全面实施资管新规,影子银行风险大幅压降。 当前,全球金融稳定体系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一是监管框架仍然碎片化,甚至出现“竞争性逐底”的倾向。近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监管规则的执行受成员国国内政治因素影响出现摆动,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削弱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社会应积极落实已议定的监管改革措施,防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导。二是数字金融等一些新兴领域监管不足。比如,对于快速扩张的加密资产市场和气候风险相关的监管框架,全球监管协调不足,监管取向大幅摆动并受过强的政治因素驱动;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全球需要加强监管协同,补齐全球金融监管短板。三是对非银行中介机构的监管仍然薄弱。过去20年,非银行中介机构在全球融资中的比重大幅上升。这类融资稳定性较弱,透明度较低,杠杆水平不断上升,监管有待加强。 展望未来,以强有力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构建多元、高效的全球金融安全网,维护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是防范与化解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关键路径,也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应该继续坚持和努力的方向。 四、完善国际金融组织治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起步,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国际金融组织体系,覆盖了国际政策协调、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多边开发机构等领域,成为开展国际金融治理的主要制度性平台,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发展格局变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一些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份额和投票权长期缺乏实质性调整,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占比明显低于在全球经济中的实际地位。国际社会还应关注,个别成员国奉行单边主义,将本国自身利益凌驾于国际金融组织之上,过度干预和影响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和运作。国际金融组织需要与时俱进推进治理改革,动态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代表性,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提升治理效率。 在诸多国际金融组织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于核心地位,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以份额为基础的国际金融组织,份额规模决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危机救助能力,份额占比决定了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获取融资的规模。当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占比没有能够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按照已达成的共识,尽快推动份额占比调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完善治理、提升自身合法性和代表性的关键。此外,在完善治理结构的同时,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应进一步强化经济金融监督职能,客观评估全球和各国面临的风险,积极引导各国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系;应加强对各国的政策引导,强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 完善全球金融治理,需要各方加强对话与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全球治理倡议的坚定践行者,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多边主义之路,积极发挥大国引领作用,务实开展全球金融治理与合作,持续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韧性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力量。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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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同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第四条 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 第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有关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供给渠道稳定情况及其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等,组织开展评估监测,识别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影响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以及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在有关情形消除后及时终止实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第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 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十六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的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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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邮政管理厅(局、委),各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是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以促进行业高效能治理为目标,以推动信用与行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为重点,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相适应的行业信用体系更加健全,信用在加强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广泛应用,支撑交通运输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各领域信用建设。深化区域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评价互认、奖惩协同和修复联动。健全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从业企业完善合规经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管理。 (二)规范行业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统一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规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将质量信誉考核、诚信考核、风险隐患排查等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推广“定期+动态”信用评价,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行为记录、分值计算和结果公示。推动行业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及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广泛应用。 (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全国统一的分级分类规则和监管指南,健全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立涵盖从业企业、从业人员、载运工具等监管对象的信用数据库,综合分析运营状况、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排查等因素,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和分级监管建议。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抽查比例,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结合各领域工作需要,研究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将风险较高、隐患较大、影响恶劣的经营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明确重点监管事项,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等政务服务中,支持依法依规为守信主体提供容缺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在财政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示范创建等工作中,积极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支持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采取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激励措施。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惩戒措施。聚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标准。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和便利措施、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完善统一的行业信用修复制度。健全“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交通”网站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区域间信用修复协同,实现“一网通办,同步修复”。畅通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对接,完善信用修复提醒、数据核验替代证明材料等功能。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移出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等措施。 三、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动态更新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条目,明确信息指标、公开属性和归集来源。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采集信用信息,推动形成信用画像。鼓励和支持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自愿提供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纳入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信用监管系统枢纽作用,纵向对接各级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跨层级联动,横向联通各业务系统实现跨部门协同,统一归集行业信用信息,健全评价分析、监测预警等系统功能。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健全信用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建立基于信用评价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多维度信用风险指标动态监测分析,加强对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预警提示,精准推送高风险主体清单、异常监测指标和分级监管建议,通过警示提醒、检查约谈等措施及早处置,形成“监测预警—精准推送—分类处置”的监管闭环。 (九)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安全保护制度。按照统一的公示标准规则,在“信用交通”网站及时公示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原则上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完善异议申诉接收、办理、反馈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安全技术保障。 四、扩大信用应用场景 (十)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涵盖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发生率等核心指标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模型,针对重点领域增设专项指标。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安全监管信用协作机制,加强源头追溯、联合调查、执法联动。聚焦工程建设、“两客一危”、出租车网约车、航运等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加强对信用等级下滑较快、存在违法失信风险经营主体的监测预警,提前介入干预,强化行政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应用。 (十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促进优胜劣汰。支持依法实施非现场监管、远程监管和触发式监管,以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执法。加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与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为守法诚信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 (十二)规范服务行为。在政务服务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制适用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深化货车、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信用服务应用,鼓励将信用评价嵌入通行便利、保险优惠、车辆维修等具体服务场景。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交通运输“信易贷”“信易保”等专项金融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守信激励,推广“信用+”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公共出行、停车充电等应用场景,丰富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十三)优化消费环境。拓展租车包车、游艇游船租赁、自驾旅游、电商快递、低空交通物流等信用消费场景,支持火车站、机场、公路服务区等枢纽站场优化信用消费环境,鼓励有关企业、协会推广“信用免押金”“信用享折扣”“先用后付”等优惠措施。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企业资质、服务承诺、信用状况等信息公示制度,引导诚信合规经营。建立交通运输信用品牌培育机制,推动行业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打造一批诚信服务窗口,营造安心消费环境。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协同,完善人才、经费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协同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深化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持续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典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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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等七部门发布重要行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优化升级,我们组织编制了《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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