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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6-042026-04-02
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双碳”新要求!
2026年,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指引(试行)》,要求央企坚持系统部署、适度超前、创新驱动、全链协同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供应链全过程。 到2030年,供应链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形成一批绿色低碳供应链领军企业,实现碳达峰。 到2035年,绿色低碳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 1、央企的采购目录里,绿色低碳是硬门槛,不是可选项。 绿色采购不再只是“鼓励”,而是要求将绿色理念贯穿采购全过程,并逐步形成制度化的采购清单: 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循环低碳、可回收利用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提高占比:再生材料、再制造产品的采购比例 建立清单:逐步制定并公开“绿色低碳产品服务评价指标”和采购清单,让绿色采购有据可依、可考核。 2、建立健全供应商绿色低碳分类分级动态管理机制 鼓励建立绿色供应商数据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表现优异的供应商给予优先合作、价格优惠、增加份额、缩短付款期限等激励; 对存在严重不足或长期未改进的,逐步降低份额、暂停采购直至终止合作。 3、央企用采购权,倒逼整条绿色供应链 央企的绿色低碳管理标准、碳排放数据统计要求,要逐级穿透到上游多级供应商; 供应商也要对其上游开展绿色低碳管理,形成责任传导链条; 鼓励央企之间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物流,避免对供应商重复评审。 鼓励采信第三方绿色认证结果,包括:绿色产品认证、碳足迹核查、绿电消费认证、绿色工厂、零碳园区等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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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十一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售后服务渠道等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不得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者完成通关检验后的20日内,报送车辆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的40日内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变更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七)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30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的30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款所称出库信息、入库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有关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当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拆解技术信息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数字身份证有关管理制度的; (四)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处置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将回收或者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之外用途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条 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违反城乡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电池,是指在研发、生产、检测、装车、贮存、运输、使用、维修、车辆报废等过程中报废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动力电池。 (三)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七条 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按照本办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以及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第四十九条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的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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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第10号公告解读之相关优惠政策边界
一、政策执行时间: 政策有效期两年,此时间段内适用。 二、增值税起征点 ✅ 按期纳税(重点) • 月销售额 ≤10万元(不含税) • 季销售额 ≤30万元 • 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 达到或超过:全额计税 ✅ 按次纳税 • 每次/日 ≤1000元 免税(原500元) ✅ 6类可按月10万享受 • 个人出租不动产(租金按月均摊) • 新发行债券利息 • 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服务 • 报废产品反向开票 • 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代理人服务 • 总局规定其他情形 三、小规模纳税人 开票重点 • 征收率:3% • 月≤10万 / 季≤30万:可开免税普票 • 想开专票:可放弃免税,按3%缴税 注:专票占额度、不免税;普票/未开票在额度内才免税;超额度全缴税 ⚠️ 36个月限制(必记) • 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 → 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 • 小规模纳税人:不受36个月限制 • 可随时开专票、随时恢复免税(相较前期政策已变) 四、15类免征增值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2.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培训 3.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4. 托儿所、幼儿园、学历教育服务 5. 学生勤工俭学服务 6.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7. 残疾人本人提供的服务 8. 个人转让著作权 9.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0. 个人转让金融商品 11.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 12. 集团内统借统还利息 13. 农膜、滴灌带、有机肥、饲料、种子等农资 1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 15. 员工制家政、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就业(3年免) 总结 1、小规模:月10万/季30万以内免增值税(不含税) 想开专票随时开,不再锁定36个月 超起征点全额缴税 [一般纳税人一旦书面放弃某项免税优惠,接下来整整36个月(3年),就不能再享受这项免税,必须正常缴税、可开专票;36个月满后才能恢复免税] -
172026-032026-03-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场景是用于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制度政策的具体情境,是连接技术和产业、打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促进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具有重要牵引作用。为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因地制宜、安全有序、系统推进、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支持建设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扩大生产场景、工作场景、生活场景供给,推动场景资源开放,促进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的路径,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培育拓展经济社会应用场景 (一)打造一批新领域新赛道应用场景 数字经济领域。深入挖掘数据要素潜能,支持数据分析挖掘、流通使用、安全防护等领域技术创新,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在办公、社交、消费、娱乐等领域探索应用元宇宙、虚拟现实、智能算力、机器人等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人工智能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快高价值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更好满足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各领域发展需要。 全空间无人体系。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应用和标准建设,鼓励打造涵盖全空间的文旅、政务、物流、卫星服务等应用场景,拓展工业生产、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综合立体交通、公共服务、安全防护、农业生产等无人体系应用场景。稳妥有序拓展低空经济等领域应用场景。 生物技术领域。推动生物技术广泛应用于新材料、建筑、能源、环保等产业创新场景,重点开放生物基材料替代、生物能源低碳转化、天然产物绿色制备等应用场景,构建生物技术产业融合发展生态圈。 清洁能源领域。推动清洁能源在铁路、公交、环卫、重卡、农机、物流等领域开放应用,建设清洁能源车辆运输走廊,同步布局能源供给站点,打造清洁能源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应用场景。推动能源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创新数字化智能化能源生产运行管理、智能电网、绿电直供、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等一批应用场景,推进绿色能源国际标准和认证机制建设。 海洋开发领域。推动深海探测、深海开采、深远海养殖、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等场景培育和开放,打造一批深海科技创新策源地。 (二)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业态应用场景 制造业领域。聚焦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生物、工业智能等核心技术应用,创新柔性生产线、智能工厂、绿色工厂、高标准数字园区、零碳园区等应用场景,支持重点制造业企业向自主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产品开放应用场景,遴选培育工业领域垂直大模型典型应用场景。鼓励地方和企业培育工业设计、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应用场景。 交通运输领域。推动新技术应用,创新智能交通管理、车联网、智能调度等应用场景,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开拓国际航班空运过境货物转运应用场景,强化城市货运中转功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提升运输效率。 智慧物流领域。加快智慧公路、智慧港航、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等发展。探索与新技术、新业态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和公铁、水水、铁水智慧联运新场景。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创新无人运输、无人装卸、无人配送、智慧仓储等应用场景。 现代农业领域。加快种业应用场景建设,加强设计育种、生物育种等科学技术支撑引领,推出育种、制繁种、扩繁等一批数字化应用场景,提升动植物育种水平。支持建设旱区、寒区、高原、盐碱地等特色种业应用场景。推出智慧农(牧、渔)场等一批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创新种业、种养殖、食品加工全产业链应用场景,围绕饲料、养殖、流通、供应链金融等领域推动畜牧业、渔业数字化转型赋能。 (三)推出一批行业领域应用场景 应急管理领域。聚焦应急救援体系数字化场景,加强智能感知、无人救援、航空救援等技术和装备创新应用,提升灾害智能监测预警、应急指挥通信、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供应能力。 矿山安全领域。集成云计算、工业互联网、无人驾驶等技术,实现智能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综合管控,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全流程自动化水平,构建生产条件实时感知、过程可视可控、风险可测可防、要素可调可配的高水平矿山安全生产智能化应用场景。 智慧水利领域。推动“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水网工程建设管理、江河湖库巡查等应用场景开放,提升流域智能防洪、水网智能调度、河湖库立体空间智能监管、水利工程智能运管等能力。 施工安全领域。集成智能风险预警、无人设备自主巡检、高危作业替代、智能监控等技术,构建智慧工地、施工动态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场景,强化安全隐患动态识别与智能处置能力,推动人防技防有机融合。 林业草原领域。加强低空、遥感等技术空天地一体融合应用,推出林草湿荒调查监测、生态治理、生态保护、灾害防治等一批应用场景,加强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的监测与巡护,加快提升管护水平。 (四)创新社会治理服务综合性应用场景 政务服务领域。推动智能预约、智能身份认证、智能审批、智能监管等智慧政务服务建设,统筹开展场景策划,探索创新高校毕业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公共服务场景、数字社保场景及企业用工需求场景。 智慧城市领域。围绕智慧社区、市政交通、城市智能中枢、城市运行管理、民生服务等,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场景,加快开放一批重点领域应用场景。 乡村建设领域。开放一批和美乡村、数字乡村建设场景,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健全基层智慧治理和服务标准体系。 (五)丰富民生领域应用场景 医疗卫生领域。推动大数据、物联网、脑机接口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医疗机器人等智能设备集成应用,创新健康咨询、问诊指引、辅助诊断、远程医疗、用药审核等医疗应用场景。 养老助残托育领域。创新服务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远程终端服务系统、在线家庭医生药师等应用场景,打造科技助残、家政服务、托育照护、康复医疗、健康服务等相结合的生活服务场景。 文化和旅游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推广应用,加强数字演艺、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多业态集成,建设快速通行、预约预订、智能导游、客流管理、虚拟浏览相融合的数字文旅应用场景。 跨界融合消费领域。加强商业、文化、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培育互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等技术融合应用场景,拓展沉浸式互动式场景,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创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等体验式消费场所。 三、深入推动场景开放和公平高效配置 (六)加大各类场景开放力度。培育和开放综合性重大场景,强化跨领域跨区域协作,注重产业全链条场景开放,推动重点产业体系升级。各地区要深入挖掘场景资源,因地制宜培育早期场景,开放地方综合性特色场景。有关部门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本领域场景开放,探索创新监管制度。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吸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参与,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发掘市场需求,探索拓展新场景。 (七)促进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完善场景资源配置规则,健全场景供需对接匹配方式。促进各类主体公平高效参与场景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不得在地域、业绩、规模、企业性质等方面违规设置限制条件。进一步发挥信用制度作用,提高场景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发挥国家重大项目对场景培育和开放的牵引作用,推动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项目和运动会、博览会等重大活动场景培育和开放。加快培育有关中介组织,提升专业服务供给水平,推动场景资源高效配置。 (八)协同推进准入、场景、要素改革。协同推进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场景培育和开放、要素创新配置,强化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供给。完善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探索创新空天、深海、频谱轨道等新型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发挥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支撑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做好金融服务。根据场景布局需要和特点,合理保障土地要素供给。增强公共数据供给服务保障。落实人才支持政策,创新人才评价模式。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参与重大场景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九)发挥场景对制度建设的试验作用。重视发挥场景在各类改革试点中验证制度政策、管理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在特定场景下开展监管压力测试。通过场景培育和开放与检验验证,支持提升制度设计水平,推动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提升应用场景保障能力 (十)强化政策保障。加强各类政策协同配合,支持新业态新领域创新场景,放大政策效应。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推动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强化场景培育和开放与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各类创新支持政策的协同衔接。编制各类规划要与场景培育和开放相结合。通过相关中央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场景配套基础设施予以支持,并同步推进“软建设”。 (十一)健全管理制度。坚持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好”,根据场景培育和开放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鼓励场景建设管理制度创新,探索尽职免责管理模式。完善新场景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出现监管漏洞,确保场景安全有序发展。强化统筹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防范以场景为名分割市场的行为。统筹新技术应用场景与高质量充分就业,培育创造更多新职业新岗位,加强就业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应对,着力减少对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的冲击。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场景培育和开放力度,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强化示范引领。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以改革创新办法推进场景培育和开放,提出更明确、可执行的要求,充分发挥场景政策工具作用,分批次推出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围绕建设综合性重大场景组织实施若干重大项目,适时总结经验,做好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
172026-032026-03-17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 加快发展新一代智能制造 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对落实国务院2026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李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从全局出发对关系我国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作了深刻阐述和工作部署,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政府各项工作,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作为。 李强指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更加积极主动作为,以更高标准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这个“更高标准”,当前重点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对形势变化的敏锐把握上,既要树立底线思维,更要增强进取意识,善于变中寻机、化危为机,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二是体现在攻坚克难的更大实效上,不拖不绕、直面困难,深入打好“组合拳”,不断夯实发展基础、增强经济韧性。三是体现在破解长期问题的持续努力上,针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阶段性特征,围绕解决事关全局的矛盾和问题,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不断取得突破。 李强指出,关于今年和“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党中央作了战略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五五”规划纲要作了具体安排,要不折不扣推动落实,特别是要抓好一批牵引性、撬动性强的重点工作。一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积极谋划推动服务业扩能提质,三是加快发展新一代智能制造,四是系统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五是更大力度投资于人、服务于民生,六是更好应对新形势下的外部冲击挑战。 李强强调,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把抓好学习教育和做好政府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自觉按规律办事,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强化服务全局的导向,把学习教育成果充分体现到工作成效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 国务院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
052026-032026-03-05
江苏省政府通知:镇江试点!
省政府关于开展苏南重点城市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苏政发〔2026〕23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扎实推进苏南重点城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苏南五市要发挥改革主体作用,聚焦重点改革任务和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新业态新领域发展需要,围绕技术、土地、人力资源、数据、资本、资源环境和要素协同配置等方面,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二、省发展改革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定期调度,及时跟踪评估试点成效。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数据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部门要发挥要素领域牵头作用,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试点支撑,主动靠前,强化条线对接,积极赋能苏南五市改革试点。 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形成更多原创性、突破性改革成果。要坚持底线思维,安全有序、防范风险,构建“沙盒监管”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镇江市要素市场化配置 综合改革试点两年行动方案 如下 一、总体目标 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推动优质要素资源为创新创业赋能,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更优环境。同时,着力破解产权制度不完善、市场壁垒较高等关键问题,形成2-3项有影响力的“镇江模式”“镇江经验”。 重点聚焦:深化开发园区“一区多园”改革,畅通开发园区人才流动渠道,焕发体制机制新活力;推进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加快岸线资源整合和港口功能优化,提升岸线资源效益;推进宁镇区域协作,高质量打造G312宁镇产业创新走廊,促进宁镇科创合作共赢。到2027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年均增长6%,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9%;每年开展劳务协作40批次以上,引进优质外来劳动力6万人以上;科技贷款年均增长15%以上,支持更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打造20个以上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培育60家以上数据企业,开发100个以上数据产品;在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不少于60家,完成产品碳足迹认证企业不少于20家,绿色信贷余额同比增长20%。 二、改革举措 (一)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1.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健全多元化投入体系,探索省市(市县)联合、“拨投结合”、稳定支持与竞争支持衔接等多种模式,提高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比重。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科研经费“包干制”范围,推行科技奖补资金“免申直享、直达快享”。优化“揭榜挂帅”“赛马”“定向委托”等组织方式,探索重大项目“里程碑”式评价考核;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构建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2. 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制度。 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决策权。推动镇江高新区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鼓励和引导高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与激励机制,推动技术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提升专利成果落地转化便捷度。探索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 3. 推动区域技术协同创新。 积极融入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建设,共建沿沪宁协同创新集市在线平台,共推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认互通合作,探索构建飞地孵化等共建共享机制。高质量编制“G312宁镇产业创新走廊”发展规划,深度融入南京科创圈,全面对接南京科创资源,制定“三张清单”(高校院所能力清单、产业需求清单、承载载体清单),持续开展高校院所走进镇江等活动,确保每年达成产学研合作项目30项以上。全面推广省级“双高协同”试点,设立“双高协同”专项;支持各开发区和高校广泛开展合作,建立合作机制。推动镇江高新区海洋装备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进入重点新赛道。健全“实验室-验证-中试-孵化”全链条科创平台体系,支持在镇高校和企业联合争创全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支持江苏大学高质量建设国家级智慧农业技术与装备联合实验室,打造高水平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深化大学科技园体制机制改革。 4. 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开展“创新积分制”改革,搭建创新积分数据平台,推动省市“创新积分制”数据平台开放共享。健全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引导商业银行针对不同企业需求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实施“科惠保”“镇科保”等科技保险,形成多元化风险分散机制。 (二)纵深推进土地要素配置改革 5.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明确入市途径,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制度,探索全面开展入市可行路径。 6. 促进存量用地高效利用。 开展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试点,明确适用范围、续期方式、续期时间、续期价格及审批流程等。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以低效工业用地和城中村改造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建立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体系。 7. 开展存量房屋混合利用工作试点。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健全闲置房屋兼容混合利用政策体系,结合城市更新,围绕拓展文化和创意空间、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扶持创新创业项目等方面,制定完善鼓励政策。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农村房屋。 8. 促进空间资源管理优化。 支持统一规范复垦方案审查要求、审批权限、审批标准。制定全市统一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规范,明确复垦质量要求与验收流程。推动规划编制从“刚性约束”向“刚弹结合、动态适应”转型,优化规划调整流程,增强规划对市场需求的适配弹性,保障产业项目高效落地。探索多地块组合供应,支持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多个分散地块整体供应连片开发。优化容积率奖励规则,探索容积率转移平衡机制。 (三)畅通人力资源要素自由有序流动 9. 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完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探索电子身份证推广应用。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制度。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育方式,打造高水平人才科创平台,提升人才精准服务水平。创新人才房票激励政策。 10. 深化用人机制改革。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采取离岗创办企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11. 优化人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 探索对业绩突出的事业单位专职在编招商人员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同时强化绩效工资分配的贡献导向。鼓励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项目跟投、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12. 加强跨区域联动人才引育。 探索与中西部地区技职院校联合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允许外来务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障,并享受同等待遇;保障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当地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提供公办学位。加快建立以创新能力、价值、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加速打通苏南五市人才信息互通共享渠道。 13. 构建产教融合人力资源引育体系。 支持江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等在镇高校,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共同体、产业学院。推动市属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项目建设,建设大学生企业实习实训基地。推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专升本”工作。 (四)加快培育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 14. 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加快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压实数源部门数据资源供给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资源高效供给,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提质扩量,打造公共数据“跑起来”场景实践案例。推进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开发,探索制定智能电气等领域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建立医疗、教育等领域“字段级敏感规则库”,健全数据交易全流程监管机制。 15. 推进数据交易流通。 加快落实国家和省数据产权制度,形成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推行数据流通交易示范合同。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加强与数据产权登记协同,推动数据资产入股和数据资产融资应用。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推进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创新。高质量建设省数据交易所镇江运营中心和特色行业专区。 16. 建设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向5G-A升级演进。建成绿色低碳的智能算力中心,协同周边城市共同构建3AZ节点,形成低时延、高可靠的“1毫秒时延圈”。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连接区域节点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打造成套智能电气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打造物联数字底座和接入规范,建立城市物联感知体系。 17. 繁荣发展数据产业。 实施培育壮大数据企业行动,聚焦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六类企业,建设企业培育库。依托镇江“高新智谷”打造数据产业集聚区,深化与科技型企业“生态共建·产业赋能”合作,培育一批数据骨干企业。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培育一批数据经纪商、数据服务商。高标准完成高质量数据集国家试点。构建“数据集供给-标注加工-市场流通-场景应用”全链路体系,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18. 打造数据要素典型应用场景。 积极承办“数据要素×”赛事,依托镇江市数据要素创新中心建设“数据要素×文化旅游”基地,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实施“智慧海事”工程,推进海事数据融合创新。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数据协同开发利用,形成一批数据应用典型场景。 (五)促进资本要素市场化联动 19.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深入实施资本市场“扬帆计划”,健全上市培育机制,推进与证券交易所、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深度合作,引导更多企业境内外上市。实施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再融资实现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 20. 构建多元化股权投融资服务体系。 深入推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云帆计划”,建立完善“1+N+X”政府投资基金体系,设立镇江市市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镇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母基金,规范子基金设立及管理模式。积极争取与省战新基金合作,培育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龙头企业,共同壮大“四群八链”产业。发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镇江服务基地功能,拓展“园区+认股权”经验。 21.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发挥镇江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镇江市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加快“镇信贷”等征信促融产品增量扩面。优化金融助企“六张清单”,畅通银企互通渠道。引导金融资源优先向“四群八链”、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集聚,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支持金融机构深化“银保联动”“银担联动”等合作模式。探索推广“共保体”模式,为重大科技攻关等提供保险保障,创新研发机器人、低空飞行器等新兴领域保险产品。构建投贷股债联动服务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支持。优化专利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扩大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深化民营企业融资帮扶机制,健全“一企一策+多部门协同”精准帮扶体系。 (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 22. 优化能源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煤炭等领域国家层面交易平台建设。配合省开展扩大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储气等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在丹徒区高桥港区建立煤炭、油气等区域能源交易中心。探索在大港港区建立铁矿石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大宗商品区域交易中心。 23.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探索开展碳预算管理。推动市场化减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零碳园区建设;进一步拓展碳排放管理平台、碳积分场景应用。深化排污权管理改革。推进污染物减排,强化排污储备指标库建设,探索拓展排污总量指标减排项目收储类别。探索开展排污指标的区域置换。稳步推进排污权交易,推进企业污染物全量登记。探索开展水权收储和交易,优化区域用水权配置结构,促进节余用水指标的有效使用。 24. 提升绿色金融服务。 深化扬中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推动银行机构从利率、费率、流程全链条压缩成本,精准服务“绿色能源岛”产业链关键环节。创设专项政银产品,加大绿色企业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见效。 (七)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 25. 充分利用港口资源发展港口经济。 建立以吞吐量、税收和效益贡献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岸线“准入前评估-使用后动态评价-低效使用责令整改、闲置不用依照协议处置”机制,突出差异化、约束性补偿路径,采取多种退出方式,加快岸线资源整合和港口功能优化。开发口岸营商环境监测系统,创建口岸营商环境评估领域标准,实现口岸营商环境评估标准化。打造“金牌航线”“金牌海工”“金牌渡工”等金牌矩阵,强化海事要素保障与服务。利用镇江港矿石产业链优势,积极融入国家铁矿石战略资源布局;发挥长江最大钾肥进口港和化肥出口港的优势,全力打造长三角地区铁矿石、农业生产资料2个优势产业港。 26. 强化新业态新领域和服务业要素保障。 积极探索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眼镜+AI”方面,聚焦视觉光学和智能发展方向,建立视光学领域创新发展和AI眼镜共性技术储备机制,加强与光电显示企业的产业协作,打造集眼视光科普、视健康保护、科研平台为一体的产业集聚区;“脑机接口+AI”方面,强化脑科学、神经工程与人工智能等多领域交叉研究,加强“苏慧创脑科学研究中心”等前沿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推动前沿技术集聚转化落地,培育重大产品,加速场景应用落地推广。依托交通等跨部门数据,以AI赋能突破能源及通行费用抵扣、网络货运司机反向开票等现实问题和政策瓶颈,促进数字财政经济、人口高质量就业和交通供应链安全;建设交通监管+服务平台,服务行业监管,开展废旧车船电池交易、数字贸易、绿色金融等增值服务。加快推进物流枢纽建设,持续深化多式联运发展,推动物流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27. 推动特色产业做优做强。 围绕智能农机、航空航天(低空经济)、视觉光学特色产业,开展有针对性地招引和培育工作。牵头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集群;积极引导农业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优先在镇江转化落地。争创江苏省智慧农业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将“国家水泵及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重组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支持为大飞机国产化配套的航空发动机等项目建设,优先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清单,保障土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省内低空经济创新应用先行示范区,开展空域管理、场景测试等创新试点。加强产学研合作,与高校共建视光材料实验室,积极突破关键技术;引培AI/AR/VR眼镜及视光学研发企业,大力发展功能性镜片、智能眼镜等高端产品,做强“丹阳眼镜”区域品牌。完善创新型企业招引和培育机制,主动承接链主企业创新技术和人才的外溢。 28. 科学有序使用低空空域资源。 按照管用分离、高效配置原则,建立完善镇江市空域资源使用、评估、转报制度。健全低空非管制空域按需报备、自主飞行制度,提升飞行服务质效;优化低空管制空域使用流程,满足合理需求,推动实现低空飞行一键申报、随报随批。 29. 持续深化宁镇合作。 加强312国道沿线重要节点资源整合,高质量打造G312宁镇产业创新走廊。加强毗邻地区合作,协同推进通信、导航、监测、气象等设施互联互通。研究推进宁镇合作区建设,探索“龙头在南京、配套在镇江,研发在南京、制造在镇江,孵化在南京、转化在镇江”的“双向飞地”。 30. 健全“一区多园”管理体制机制。 强化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管理,优化明晰开发区与行政区的职责关系。明确园区主导产业,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规划调整程序和临时用地管理机制,提高单位土地产出度。加强园区招商队伍市场化改革和人员配备,畅通开发区人才流动机制,探索机关事业身份人员到开发区招商一线的双向流动机制,推进薪酬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探索“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机制,推动人才、土地等要素在园区深度融合,实现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31. 深化项目“综合评估+跟踪服务+效益评价”机制。 完善产业项目综合评估机制,明确投入产出刚性约束,将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出让年限、出让价格、能耗指标等要素相挂钩,提升落地项目质量。完善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机制,强化重大项目土地、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保障,精准推动问题“闭环式”处置。完善项目效益后评价机制,强化项目履约监管,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参考依据,实现项目“招引-建设-投产”环环相扣、互相促进的有效循环。 32. 深入推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通过“触发式”监管、检查计划提前报备、联合执法检查、检查“豁免期”等举措,压减检查频次,做到非必要不检查、“无事不扰”。 33. 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 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调度高效”的应急要素配置体系。实现应急要素储备与常住人口、经济规模的量化挂钩机制全覆盖,重点行业要素保障能力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标准。健全相关生产生活要素紧急调拨、采购等机制,提升应急状态下区域内外要素高效协同联动保障能力。推进市区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前置储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试点推进小组,定期调度研判改革试点情况,协调解决问题难点。成立技术、土地、人力资源、资本、数据、生态环境及要素协同配置7个专项小组,由市发改委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各专项小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专项推进、细化落实各领域重点改革任务。 (二)强化跟踪问效。构建沙盒监管机制,防范改革风险。加强跟踪调度和评估问效,建立常态化跟踪问效机制,对进展突出、成效显著的及时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督办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改革任务宣传解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凝聚改革共识。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打造更多“镇江经验”“镇江模式”,推动改革成果在全省乃至全国复制推广。